民間之公證人由司法院遴任之,並指定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但不得限制其人數。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31條規定民間公證人由司法院遴任、指定所屬地方法院,且不得限制其人數,是公證雙軌制人事基礎。
Q · 民間公證人是私人開的還是司法院派的?
司法院遴任,但獨立執業,無人數限制
依公證法第31條,民間公證人由司法院遴任之,並指定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但不得限制其人數。簡言之,民間公證人是「司法院認證身分 + 私人事務所執業」的混合模式:身分由國家把關(須通過遴選),執業形式是自開事務所,且法律刻意不設名額上限,由市場決定供給量。其作成的公證書效力依第36條視為公文書,與法院公證人完全相同。
你可能以為「公證人」就是法院裡某個櫃台後面的公務員,蓋個章收個費那種角色。錯了。在台灣,公證人分兩種:法院公證人(公務員身分)和「民間公證人」。後者是司法院遴選出來的私人,自己開事務所、自己接案、自己負責,但他蓋的章和法院公證人完全一樣有公文書效力。這條法律就是民間公證人這個職業存在的法律基礎。它還規定一件很特別的事:人數沒有上限。律師、會計師都有名額管制或考試錄取率限制,但民間公證人沒有。司法院只管「夠不夠格」,不管「夠不夠多」。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你住的地方如果民間公證人少,不是因為配額滿了,而是因為這個職業太冷門、太少人想當。
公證法第31條為民間公證人制度的人事基礎條款。本條明定民間公證人由司法院遴任、指定所屬地方法院、且不得限制其人數,建立「國家把關資格、市場決定供給」的雙軌公證體系。
法律效力完全一樣。依本法第36條,民間公證人依法作成的文書視為公文書,跟法院公證人作成的效力相同。差別只在執業形式:民間是私人事務所,法院是公家機關。選擇時看三件事:地點便利性、預約等待時間、收費標準。法院公證收費是固定的,民間公證人在某些業務上也是依規費標準,但服務時段彈性大很多。
查司法院的民間公證人名冊。本條規定民間公證人由司法院遴任並指定所屬地方法院,這代表每位合格公證人都有官方紀錄可查。找公證人前先上司法院網站查名冊確認資格,這比看招牌可靠得多。也要確認他的所屬法院,因為民間公證人的執業有區域限制。
沒有。公證法第31條明定不得限制民間公證人人數。這在台灣專業證照職業中極為罕見:律師、會計師都有考試錄取率變相控制總人數,唯獨民間公證人沒有。司法院只管夠不夠格,不管夠不夠多。某縣市民間公證人偏少,是職業冷門所致,不是名額用完。
司法院遴任、自開事務所執業,作成文書視為公文書的法律專業人員,與法院公證人並列為台灣公證雙軌制的一支。
依公證法第31條,由司法院遴任,並指定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作為執業基地。
依公證法第36條,民間公證人作成的文書視為公文書,與法院公證人作成的文書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與證據力。
台灣同時設有法院公證人(公務員)與民間公證人(司法院遴任私人)兩條路徑,兩者作成的公證書法律效力相同的混合公證體系。
上司法院民間公證人名冊查詢,確認資格與所屬地方法院,再聯絡事務所比較時段與費用。
直接電話或線上聯絡公證人事務所,多數民間公證人提供彈性時段含晚間或假日預約。
法定公證業務按公證費用標準收費(與法院相同),認證業務部分按合理報酬,事先詢價並比較不同事務所是合理做法。
上司法院網站查民間公證人名冊,確認姓名、所屬地方法院、業務範圍均吻合。比看招牌可靠得多。
效力完全一樣,差別在便利性、預約時段、費用結構。急件或需要彈性時段選民間,預算敏感且不趕時間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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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為附件者,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他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蓋章或按指印。 前三條之規定,於前項附件準用之。
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為附件者,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他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蓋章或按指印。 前三條之規定,於前項附件準用之。
民間之公證人由司法院遴任之,並指定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但不得限制其人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民間之公證人之遴任機關為司法院,並配合第七條已就公證人之職務區域設有規定,故參考日本及韓國公證人法第十一條之例,增訂司法院為遴任時,並應指定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以確定其執行職務之區域。另,民間之公證人,宜由司法院在遴任時嚴加把關,發生問題時自有公會發揮其制裁力量,故除嚴格管理把關外,不宜再對民間之公證人數額再加限制。
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為附件者,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他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蓋章或按指印。 前三條之規定,於前項附件準用之。
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為附件者,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他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蓋章或按指印。 前三條之規定,於前項附件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民間之公證人之遴任機關為司法院,並配合第七條已就公證人之職務區域設有規定,故參考日本及韓國公證人法第十一條之例,增訂司法院為遴任時,並應指定其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以確定其執行職務之區域。另,民間之公證人,宜由司法院在遴任時嚴加把關,發生問題時自有公會發揮其制裁力量,故除嚴格管理把關外,不宜再對民間之公證人數額再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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