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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證法 第 55 條

  1. 1.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處分如下: 一、申誡。 二、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三、停職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撤職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得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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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55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四種懲戒處分:申誡、罰鍰一萬五至十五萬元、停職二月至二年、撤職。申誡與罰鍰得併罰。

Q · 公證人被懲戒會被怎麼處罰?

依公證法第 55 條,民間公證人懲戒處分有四種:申誡(記錄性處分)、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停職二月至二年、撤職(永久喪失資格)。第二項允許申誡與罰鍰同時下達,但停職與撤職不能與其他處分疊加。處分輕重由懲戒委員會依違規嚴重程度決定,當事人收到處分後 20 日內可聲請覆審。

白話解讀

四種處罰排成一條光譜:申誡(白紙黑字記一筆,沒收入沒法律後果,但留紀錄)、罰鍰(一萬五到十五萬,掏錢但飯碗還在)、停職(兩個月到兩年,最久兩年沒收入)、撤職(直接拔執照,職業生涯結束)。同樣是違規,落在哪一級差距巨大。如果你以為「公證人最大的懲罰就是被罰錢」,這條會告訴你錯了,撤職才是真正讓他害怕的東西。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申誡和罰鍰可以同時下,但停職和撤職不能跟其他處罰疊加。這是立法者刻意的設計,讓懲戒委員會在面對「比申誡重、比停職輕」的案件時,多一個中間選項。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55 條為民間公證人懲戒處分種類規定,建立四級制裁體系:申誡(最輕,記錄性處分)、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停職二月至二年、撤職(永久喪失公證人資格)。第二項規定申誡與罰鍰得同時為之,但停職與撤職不得與其他處分疊加。本條於民國 88 年公證法全文修正時新增,參考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 97 條立法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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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證人被申誡有什麼實質影響?

表面看只是紀錄一筆,沒有金錢損失也不影響執業。但這筆紀錄會跟著公證人,將來再違規時懲戒委員會會列入考量,等於累積點數。三次申誡的人和首次違規的人,受到的處罰差很多。對於信譽敏感的高階公證案件客戶(跨國企業、不動產大宗交易),律師事務所會在介紹公證人前查詢有無前案紀錄,申誡紀錄會影響承接機會。

Q2罰鍰最高十五萬會痛嗎?

對個人公證人來說會痛,但不會致命。重點是罰鍰常常跟其他處罰連動:依第二項可以同時下申誡和罰鍰,意味著一次違規可能既留紀錄又掏錢。十五萬上限是民國 88 年訂的,相對現在的物價水準威嚇力其實不夠強。罰鍰的真正壓力不是金額,是它常常出現在「中等程度」違規,這意味著當事人正站在升級為停職的邊緣。

Q3公證法第 55 條是什麼?

規定民間公證人四種懲戒處分:申誡、罰鍰、停職、撤職,由懲戒委員會依違規嚴重程度決定。

Q4公證人撤職是什麼意思?

撤職屬永久性處分,依公證法第 55 條第一項第四款,撤職後永久喪失公證人資格,等於職業生涯結束。

Q5公證人申誡是什麼?

申誡是最輕的懲戒處分,屬記錄性處分,無金錢損失也不影響當下執業,但會留紀錄成為將來再違規的加重事由。

Q6什麼是公證人懲戒併罰?

公證法第 55 條第二項規定,申誡與罰鍰得同時為之,但停職與撤職不得與其他處分疊加,提供懲戒委員會中間程度處罰選項。

Q7公證人收到懲戒處分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後 20 日內向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聲請覆審,逾期視同接受處分。

Q8公證人罰鍰金額怎麼算?

依公證法第 55 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鍰金額為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由懲戒委員會依違規嚴重程度裁定。

Q9怎麼查公證人有無懲戒紀錄?

可向監督機關(所屬地方法院或司法院)查詢,或透過公會查詢公證人前案紀錄。

Q10怎麼舉發公證人違規?

向公證人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司法院遞交檢舉書附證據資料,舉發書中可明確主張期望的處分類別。

Q11公證人撤職 vs 律師停止執業差在哪?

律師停止執業屬期間性處分,期滿可回復。但公證人撤職是終局處分,永久喪失資格無法回復。差異反映公證書「視為公文書」之高公信力要求。

Q12公證人申誡 vs 罰鍰差在哪?

申誡無金錢損失但留紀錄,罰鍰金額一萬五至十五萬。第二項允許兩者併罰,給懲戒委員會中間程度處分選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處分種類經濟影響執業影響紀錄留存可否併罰
申誡可與罰鍰併罰
罰鍰1.5 萬 - 15 萬可與申誡併罰
停職期間零收入2 月 - 2 年不可
撤職永久喪失收入永久終身不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公証人法 第 78 条以下(懲戒:戒告・過料・職務停止・罷免)
🇰🇷 韓國공증인법 제 79 조(징계:견책·과태료·정직·해임)
🇨🇳 中國公证法 第 41 条(公证员的处分)
🇩🇪 德國BNotO § 95(Disziplinarmaßnahmen:Warnung・Verweis・Geldbuße・Amtsenthebung)
🇫🇷 法國Ordonnance n° 45-2590 du 2 novembre 1945, art. 4(sanctions disciplinaires des nota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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