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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證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處分如下: 一、申誡。 二、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三、停職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撤職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得同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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