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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證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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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處分如下: 一、申誡。 二、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三、停職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撤職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得同時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55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四種懲戒處分:申誡、罰鍰一萬五至十五萬元、停職二月至二年、撤職。申誡與罰鍰得併罰。

Q · 公證人被懲戒會被怎麼處罰?

四種:申誡、罰鍰、停職、撤職,撤職等於職業生涯結束

依公證法第 55 條,民間公證人懲戒處分有四種:申誡(記錄性處分)、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停職二月至二年、撤職(永久喪失資格)。第二項允許申誡與罰鍰同時下達,但停職與撤職不能與其他處分疊加。處分輕重由懲戒委員會依違規嚴重程度決定,當事人收到處分後 20 日內可聲請覆審。

白話解讀

四種處罰排成一條光譜:申誡(白紙黑字記一筆,沒收入沒法律後果,但留紀錄)、罰鍰(一萬五到十五萬,掏錢但飯碗還在)、停職(兩個月到兩年,最久兩年沒收入)、撤職(直接拔執照,職業生涯結束)。同樣是違規,落在哪一級差距巨大。如果你以為「公證人最大的懲罰就是被罰錢」,這條會告訴你錯了,撤職才是真正讓他害怕的東西。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申誡和罰鍰可以同時下,但停職和撤職不能跟其他處罰疊加。這是立法者刻意的設計,讓懲戒委員會在面對「比申誡重、比停職輕」的案件時,多一個中間選項。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55 條為民間公證人懲戒處分種類規定,建立四級制裁體系:申誡(最輕,記錄性處分)、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停職二月至二年、撤職(永久喪失公證人資格)。第二項規定申誡與罰鍰得同時為之,但停職與撤職不得與其他處分疊加。本條於民國 88 年公證法全文修正時新增,參考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 97 條立法例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人被申誡有什麼實質影響?

表面看只是紀錄一筆,沒有金錢損失也不影響執業。但這筆紀錄會跟著公證人,將來再違規時懲戒委員會會列入考量,等於累積點數。三次申誡的人和首次違規的人,受到的處罰差很多。對於信譽敏感的高階公證案件客戶(跨國企業、不動產大宗交易),律師事務所會在介紹公證人前查詢有無前案紀錄,申誡紀錄會影響承接機會。

Q2罰鍰最高十五萬會痛嗎?

對個人公證人來說會痛,但不會致命。重點是罰鍰常常跟其他處罰連動:依第二項可以同時下申誡和罰鍰,意味著一次違規可能既留紀錄又掏錢。十五萬上限是民國 88 年訂的,相對現在的物價水準威嚇力其實不夠強。罰鍰的真正壓力不是金額,是它常常出現在「中等程度」違規,這意味著當事人正站在升級為停職的邊緣。

Q3公證法第 55 條是什麼?

規定民間公證人四種懲戒處分:申誡、罰鍰、停職、撤職,由懲戒委員會依違規嚴重程度決定。

Q4公證人撤職是什麼意思?

撤職屬永久性處分,依公證法第 55 條第一項第四款,撤職後永久喪失公證人資格,等於職業生涯結束。

Q5公證人申誡是什麼?

申誡是最輕的懲戒處分,屬記錄性處分,無金錢損失也不影響當下執業,但會留紀錄成為將來再違規的加重事由。

Q6什麼是公證人懲戒併罰?

公證法第 55 條第二項規定,申誡與罰鍰得同時為之,但停職與撤職不得與其他處分疊加,提供懲戒委員會中間程度處罰選項。

Q7公證人收到懲戒處分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後 20 日內向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聲請覆審,逾期視同接受處分。

Q8公證人罰鍰金額怎麼算?

依公證法第 55 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鍰金額為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由懲戒委員會依違規嚴重程度裁定。

Q9怎麼查公證人有無懲戒紀錄?

可向監督機關(所屬地方法院或司法院)查詢,或透過公會查詢公證人前案紀錄。

Q10怎麼舉發公證人違規?

向公證人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司法院遞交檢舉書附證據資料,舉發書中可明確主張期望的處分類別。

Q11公證人撤職 vs 律師停止執業差在哪?

律師停止執業屬期間性處分,期滿可回復。但公證人撤職是終局處分,永久喪失資格無法回復。差異反映公證書「視為公文書」之高公信力要求。

Q12公證人申誡 vs 罰鍰差在哪?

申誡無金錢損失但留紀錄,罰鍰金額一萬五至十五萬。第二項允許兩者併罰,給懲戒委員會中間程度處分選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處分種類經濟影響執業影響紀錄留存可否併罰
申誡可與罰鍰併罰
罰鍰1.5 萬 - 15 萬可與申誡併罰
停職期間零收入2 月 - 2 年不可
撤職永久喪失收入永久終身不可

經濟影響

申誡
罰鍰
1.5 萬 - 15 萬
停職
期間零收入
撤職
永久喪失收入

執業影響

申誡
罰鍰
停職
2 月 - 2 年
撤職
永久

紀錄留存

申誡
罰鍰
停職
撤職
終身

可否併罰

申誡
可與罰鍰併罰
罰鍰
可與申誡併罰
停職
不可
撤職
不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公証人法 第 78 条以下(懲戒:戒告・過料・職務停止・罷免)
韓國공증인법 제 79 조(징계:견책·과태료·정직·해임)
中國公证法 第 41 条(公证员的处分)
德國BNotO § 95(Disziplinarmaßnahmen:Warnung・Verweis・Geldbuße・Amtsenthebung)
法國Ordonnance n° 45-2590 du 2 novembre 1945, art. 4(sanctions disciplinaires des notai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630115 全文修正)

請求人聲請就左列各款事項作成公證書者,徵收公證費二十元:   一、承認、允許或同意。   二、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三、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四、曾於同一公證處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不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為限。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處分如下:   一、申誡。   二、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三、停職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撤職。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得同時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懲戒機關對民間之公證人為懲戒處分時,有明確之依據,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第八十條、韓國公證人法第八十三條、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奧地利公證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之例暨我國律師法第四十四條、會計師法第四十條、建築師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等規定,增訂第一項,明定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處分有申誡、罰鍰、停職及撤職四種。又民間之公證人應付懲戒之事由各有不同,情節亦殊,如就特定違法行為,處以申誡或罰鍰,猶嫌過輕,處以停止執行職務,卻嫌過重,非不得同時處以申誡與罰鍰。為期懲戒機關有較大之裁量權,俾能作適當之處分,爰兼參考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例,於本條增列第二項,明定申誡與罰鍰得同時處分之,俾資兼顧。   三、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遴任從事公證事務之人,應無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第二十四條),其受本條所定之「撤職」處分者,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應予免職,並不得再遴任為公證人,是本條所定之「撤職」處分,與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所稱之撤職處分,在性質上並非相同,併此敘明。

  • 公證人名詞
  • 懲戒名詞
  • 申誡名詞
  • 罰鍰名詞
  • 停職名詞
  • 撤職名詞
(0630115 全文修正)

請求人聲請就左列各款事項作成公證書者,徵收公證費二十元:   一、承認、允許或同意。   二、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三、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四、曾於同一公證處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不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為限。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懲戒機關對民間之公證人為懲戒處分時,有明確之依據,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第八十條、韓國公證人法第八十三條、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奧地利公證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之例暨我國律師法第四十四條、會計師法第四十條、建築師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等規定,增訂第一項,明定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處分有申誡、罰鍰、停職及撤職四種。又民間之公證人應付懲戒之事由各有不同,情節亦殊,如就特定違法行為,處以申誡或罰鍰,猶嫌過輕,處以停止執行職務,卻嫌過重,非不得同時處以申誡與罰鍰。為期懲戒機關有較大之裁量權,俾能作適當之處分,爰兼參考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例,於本條增列第二項,明定申誡與罰鍰得同時處分之,俾資兼顧。   三、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遴任從事公證事務之人,應無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第二十四條),其受本條所定之「撤職」處分者,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應予免職,並不得再遴任為公證人,是本條所定之「撤職」處分,與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所稱之撤職處分,在性質上並非相同,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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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55 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處分如下: 一、申誡。 二、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三、停職二月以上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