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證法54

快速跳轉
  1. 1.民間之公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一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零八條之行為者。 二、經監督機關為第五十三條懲處後,仍未改善者。 三、因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第三款行為,經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免職者,免付懲戒。
  3. 3.民間之公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五條、第八十條之行為者。 二、有其他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或損害名譽之行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54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懲戒事由,分「應付懲戒」(特定條文違反、故意犯罪確定)與「得付懲戒」(一般職務違反)兩層。

Q · 公證人態度差、亂洩密、亂收費,能怎麼處理?

依公證法 54 條向監督機關或公會舉發

依公證法第 54 條,民間公證人違反保密義務(第 14 條)、迴避義務(第 15 條第一項)或因故意犯罪判刑確定,屬於「應付懲戒」沒有討論空間;違反一般職務義務或損害名譽行為則屬「得付懲戒」,由懲戒委員會審酌。舉發路徑有三:所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監督機關、地區公證人公會、司法院。處分從申誡、罰鍰、停職到撤職四級都有。

白話解讀

公證人不只是蓋章的人。他做的每一份公證書都有法律效力,可以拿去法院當證據、可以強制執行、可以證明你結婚或繼承的事實。但如果這個人開始亂搞,會怎樣?很多人以為公證人是律師的一種,出包了頂多賠錢。錯。公證法把民間公證人放在一個非常特別的位置:他享有近乎準公務員的權力,但也背負著比一般律師更嚴格的紀律責任。這條列出了什麼狀況下「必須」懲戒、什麼狀況下「可以」懲戒。違反指定條文或故意犯罪被判刑確定的,沒有討論空間,必走懲戒程序。違反一般職務義務或損害名譽的,看情況決定。如果你曾經被某個公證人糟蹋過,你以為只能自己吞下這口氣,這條給了你另一個選項。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54 條為民間公證人懲戒事由規定,將違規行為分為「應付懲戒」與「得付懲戒」兩層:前者列舉特定條文違反及故意犯罪判刑確定,啟動懲戒程序無裁量空間;後者涵蓋一般職務義務違反與損害名譽行為,由懲戒委員會審酌情節。此條為民間公證人紀律體系的事由總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人態度很差但沒有實質違法,能告發嗎?

態度問題如果只是禮貌不周,很難構成懲戒事由。但如果發展到「損害名譽之行為」或「違反職務上之義務」(第 54 條第三項第二款),就有討論空間。實務上要看是否對你的案件造成具體損害。內行人提示:與其單純抱怨態度,不如記錄他的具體行為如何影響你的權益(拖延、錯誤、隱瞞資訊),這些更容易構成可懲戒事由。

Q2公證人被判過失犯罪會被懲戒嗎?

不會。第 54 條第一項第三款明文排除過失犯罪,必須是故意犯罪經判刑確定才會觸發應付懲戒。所以如果公證人因車禍過失致死被判刑,本款不適用。內行人提示:但過失犯罪如果同時違反職務義務(例如過失洩密),可能落入第三項的「得付懲戒」範圍,仍然有空間。

Q3向公證人公會反映有用嗎?

有用。依第 58 條第三項,地區公證人公會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可以直接送請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這條路徑跟透過監督機關的法院系統並行存在。內行人提示:公會內部對會員違規通常比外部監督機關更敏感,因為單一公證人的醜聞會影響整個地區公證人的聲譽。

Q4公證法 54 條是什麼?

規範民間公證人懲戒事由,採雙層結構:應付懲戒(必啟動)與得付懲戒(審酌裁量),是民間公證人紀律體系的事由總則。

Q5應付懲戒與得付懲戒差在哪?

前者事證足夠就必啟動程序,審議機關無裁量空間;後者由懲戒委員會審酌情節。第一項列舉條文違反屬前者,第三項一般職務違反屬後者。

Q6什麼叫民間公證人?

經司法院遴任、從事公證事務的民間執業人員(公證法第 24 條),作成的公證書視為公文書(第 36 條),享有準公務員地位。

Q7公證人懲戒體系跟律師懲戒差在哪?

公證人懲戒由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第 56 條),律師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審理。公證人因準公務員地位紀律密度更高。

Q8怎麼舉發公證人違規?

蒐證 → 對應條號 → 向所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監督機關書面舉發 → 同時可向地區公證人公會反映,公會可決議送懲戒。

Q9公證人懲戒程序怎麼進行?

由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審議(第 56 條),當事人可提書面說明或到場陳述;決議後不服可在 20 日內聲請覆審。

Q10公證人懲戒處分有哪幾種?

依第 55 條分四級:申誡、罰鍰、停職、撤職。撤職等於失去執業資格,是公證人最怕的處分。

Q11怎麼判斷公證人行為屬於應付還是得付懲戒?

查第 54 條第一項所列條文(第 1、7、10、14、15、18、32、37、38、41、46、67、69、70、90、98、101、108 條)違反為應付;其他職務違反或損害名譽為得付。

Q12公證人懲戒 vs 民事賠償差在哪?

懲戒處分當事人執業資格(申誡至撤職),民事賠償補償受害人損失(金錢)。兩條獨立路徑可併行,對方真正怕的是失去執照不是賠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hould_disciplinemay_discipline
啟動條件符合第一項三款列舉事由(特定條文違反 / 監督機關懲處後未改善 / 故意犯罪確定)符合第三項事由(特定章節條文違反 / 一般職務義務違反 / 損害名譽)
裁量空間無,事證足夠必啟動有,由懲戒委員會審酌情節
舉發者舉證負擔證明落在列舉條文即可需證明違反情節達應懲戒程度
免懲戒事由第三款犯罪經依第 33 條免職者,免付懲戒無特別免除條款

should_discipline

啟動條件
符合第一項三款列舉事由(特定條文違反 / 監督機關懲處後未改善 / 故意犯罪確定)
裁量空間
無,事證足夠必啟動
舉發者舉證負擔
證明落在列舉條文即可
免懲戒事由
第三款犯罪經依第 33 條免職者,免付懲戒

may_discipline

啟動條件
符合第三項事由(特定章節條文違反 / 一般職務義務違反 / 損害名譽)
裁量空間
有,由懲戒委員會審酌情節
舉發者舉證負擔
需證明違反情節達應懲戒程度
免懲戒事由
無特別免除條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証人法 第79条(懲戒:法務大臣による免職・職務停止・過怠金・戒告四段階)
韓國공증인법 제79조(공증인의 징계: 인가취소・정직・과태료・견책)
中國公证法 第41-44条(公证机构与公证员的法律责任,含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德國BNotO § 95(Bundesnotarordnung 公證人法 紀律處分:Warnung / Verweis / Geldbuße / Amtsenthebung)
法國Ordonnance n° 45-2590 du 2 novembre 1945 art. 3(Discipline des notaires:rappel à l'ordre / censure / interdiction temporaire / destitution)
美國州法各異(如 NY Exec Law § 130:suspension / removal of notary commiss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630115 全文修正)

請求人聲請就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行為,作成公證書者,徵收公證費二十元。   於非財產關係行為之公證,並為財產關係行為之公證者,其公證費分別徵收之。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間之公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一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零八條之行為者。   二、經監督機關為第五十三條之懲處後,仍未改善者。   三、因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行為,經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免職者,免付懲戒。   民間之公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五條、第八十條之行為者。   二、有其他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或損害名譽之行為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之公證人從事公證事務,必須謹慎勤勉,不得違反法紀,亦不得違背職務上之義務或有損害名譽之行為,其因故意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尤足以影響公眾之信賴,此類情事均宜列為懲戒事由,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第七十九條、韓國公證人法第八十二條、奧地利公證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及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例,並就其違法行為之嚴重程度,增訂第一項、第三項分別明定:違法程度嚴重者列為第一項三款,其中第二款可使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發揮其作用;違法程度較輕者列為第三項二款。前者只要有所定三款中任一款之情形,不論情節如何,均應懲戒;後者雖有可懲性,但是否付懲戒,尚有斟酌餘地。   三、本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損害名譽之行為」,應指行為放蕩,有損清譽之情形,其情節較前條第二款所稱「與其職位不相稱之行為」為重,例如公證人輕度的行為不檢,固屬與其職位不相稱之行為,但冶遊、賭博、招搖撞騙等行為,則應列入本款得付懲戒之範疇,乃屬當然。又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五條均屬文書記載之程式問題,如有違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第一款雖均未列為懲戒事由,但非謂絕對不付懲戒,如經監督機關為第五十三條之懲處,而仍未改善者,即構成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應付懲戒事由。如未經監督機關為第五十三條之懲處,而情節重大者,亦可依本條第三項第二款付懲戒。   四、又公證人有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免職者,自無再受懲戒處分之必要,故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之例,增訂第二項,規定此種情形免付懲戒。

(0630115 全文修正)

請求人聲請就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行為,作成公證書者,徵收公證費二十元。   於非財產關係行為之公證,並為財產關係行為之公證者,其公證費分別徵收之。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之公證人從事公證事務,必須謹慎勤勉,不得違反法紀,亦不得違背職務上之義務或有損害名譽之行為,其因故意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尤足以影響公眾之信賴,此類情事均宜列為懲戒事由,爰參考日本公證人法第七十九條、韓國公證人法第八十二條、奧地利公證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及我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例,並就其違法行為之嚴重程度,增訂第一項、第三項分別明定:違法程度嚴重者列為第一項三款,其中第二款可使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發揮其作用;違法程度較輕者列為第三項二款。前者只要有所定三款中任一款之情形,不論情節如何,均應懲戒;後者雖有可懲性,但是否付懲戒,尚有斟酌餘地。   三、本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損害名譽之行為」,應指行為放蕩,有損清譽之情形,其情節較前條第二款所稱「與其職位不相稱之行為」為重,例如公證人輕度的行為不檢,固屬與其職位不相稱之行為,但冶遊、賭博、招搖撞騙等行為,則應列入本款得付懲戒之範疇,乃屬當然。又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五條均屬文書記載之程式問題,如有違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第一款雖均未列為懲戒事由,但非謂絕對不付懲戒,如經監督機關為第五十三條之懲處,而仍未改善者,即構成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應付懲戒事由。如未經監督機關為第五十三條之懲處,而情節重大者,亦可依本條第三項第二款付懲戒。   四、又公證人有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免職者,自無再受懲戒處分之必要,故參照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之例,增訂第二項,規定此種情形免付懲戒。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54 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有違反第一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四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