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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間之公證人應按月於次月十日前,將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依受理時間之先後順序彙整成冊,送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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