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公證法 第 69 條

民間之公證人應按月於次月十日前,將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依受理時間之先後順序彙整成冊,送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備查。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69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應按月於次月十日前,將公證書、認證書影本送所屬地方法院備查,建立月度監督與檔案保全機制。

Q · 在民間公證人那裡簽的文件,找不到了還能查回來嗎?

依公證法第 69 條,民間公證人每月十日前須將上月所有公認證件影本送所屬地方法院備查。即使公證人退休、事務所關閉或文件遺失,仍可向當初辦理地的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聲請調閱備查檔案。準備身分證明、公證人姓名與大致辦理日期即可。

白話解讀

民間公證人不是純粹的「私人企業」。他們手上有一張政府授予的牌,能做的事跟法院公證處幾乎一樣,你在他們那裡簽的文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以直接成為強制執行名義。但這麼大的權力,怎麼保證他們不會亂搞?答案就藏在這條看起來很無聊的條文裡。每個月十號之前,他們手上做過的所有公證書、認證書,都要影印一份送到所屬的地方法院。不是抽查,是全部。你完全不知道這件事,但你十年前簽的那份遺囑、買賣契約、借款證明,現在不只在公證人手上,也在法院的檔案庫裡。這代表兩件事:第一,就算公證人事務所倒了、燒了、被搶了,你的文件還在;第二,公證人如果想造假或私下塗改,每個月都有一個政府版本在對照他。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69 條為民間公證人月報備查制度的法源,要求民間公證人按月於次月十日前將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依受理時間順序彙整成冊送所屬地方法院備查。此條建構民間公證權力的監督後門,使私人執業公證具備「政府第三方版本」可供反向核對與長期保存。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十年前在民間公證人那裡簽的契約找不到了,能去法院調嗎?

可以。依公證法第 69 條,每位民間公證人都必須按月將公證書、認證書影本送所屬地方法院備查,法院的備查檔案保存時間長。準備身分證明和你還記得的辦理時間、公證人姓名,向當初辦理的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申請調閱。內行人提示:知道公證人的姓名比知道日期更重要,因為備查檔案是按公證人歸檔的。

Q2民間公證人和法院公證處作的公證效力一樣嗎?

完全一樣。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執行職務,作成的公證書、認證書與法院公證處作成的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包含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差別只在民間公證人服務更彈性。為了確保民間公證的可信度不打折,立法者用第 69 條的月報備查制度作為信任機制的物理基礎,第 68 條則設了賠償責任、第 70 條限制公證內容,三條合起來才是完整的監督網。

Q3公證法 69 條是什麼?

建立民間公證人月度備查制度,要求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公認證件影本送所屬地方法院備存。是民間公證權力的監督後門。

Q4民間公證人和法院公證處差在哪?

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差別在民間公證人服務彈性高(指定時間地點)、法院公證處走公務員體系。69 條備查制度確保民間公證可信度不打折。

Q5什麼叫備查?跟備案、核准差在哪?

備查是「報請上級機關備存供查考」,不需要上級事前同意;核准要事前同意;備案介於兩者之間。69 條的備查是行政監督最輕、效率最高的形式。

Q6什麼叫民間公證人?跟代書差在哪?

民間公證人由司法院遴任、作成文書視為公文書、可作強制執行名義。代書(地政士、記帳士)是民間服務業,文件無公文書效力。

Q7公證文件遺失怎麼找回來?

向當初辦理地的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聲請調閱備查檔案。準備身分證明、公證人姓名、辦理大致日期、文件性質摘要。

Q8怎麼核對對方公證書是不是真的?

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人所屬地方法院申請核對備查檔案,比對版本一致性。發現對不上就握有反證籌碼。

Q9民間公證人怎麼按時送備查?

事務所設專人每月初核對上月公認證件數,10 日是死線不是建議。依受理時間先後順序彙整影本成冊送所屬地方法院。

Q10向法院申請調閱備查檔案要多少錢?

依法院規費標準收取閱卷費與影印費,金額不高(數百元至千元級)。具體依各地方法院規費表。

Q11公證法 69 條 vs 公證法 52 條差在哪?

69 條是公證人主動每月送備查,52 條是監督機關不定期到事務所實地檢查。一個推送一個拉取,雙層稽核。

Q12公證法 69 條 vs 律師業務紀錄差在哪?

公證人行使公權力延伸,文件視為公文書,所以強制月度備查到法院。律師業務紀錄屬私人執業紀錄,僅有業務保密義務無強制送備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民間公證法院公證處公證
法律效力視為公文書(公證法 36 條)視為公文書
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可(公證法 13 條)
辦理彈性可指定時間地點依法院辦公時間
監督機制月報備查(公證法 69 條)+ 司法院監督公務員體系內部監督
費用依公證費用標準,可協商依法定費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公証人法第 40 条(職務上の書類保存)+第 75 条(監督)
🇰🇷 韓國공증인법 제24조 (장부의 비치) + 제79조 (감독)
🇨🇳 中國公证法第 24 条 (公证档案管理) + 司法部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 德國BNotO § 54 (Aufsicht über Notare) + DONot § 23 (Verzeichnisführung)
🇫🇷 法國Décret n°71-941 du 26 novembre 1971 art. 25 (Tenue du répertoire) + Ordonnance du 2 novembre 194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