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68 條
- 1.民間之公證人因故意違反職務上之義務,致他人之權利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 2.被害人不能依前項、前條、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或他項方法受賠償或補償時,得依國家賠償法所定程序,請求國家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為該民間之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 3.前二項之規定,於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民間之公證人代理人準用之。
- 4.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 5.民間之公證人之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於辦理有關公證事務之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民間之公證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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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68 條建構民間公證人三層賠償鏈:故意全責、過失補位、終層由國家賠償墊底。
Q · 民間公證人出錯,最後可以叫國家賠嗎?
依公證法第 68 條第二項,當受害人無法依本條第一項向公證人、依前條(第 67 條)責任保險、依第 145 條規定或他項方法受賠償或補償時,得依國家賠償法所定程序,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為該民間公證人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順序不能跳,跳了案子直接被駁回。
白話解讀
找民間公證人做公證、認證,多數人覺得這跟「私人服務」差不多,出錯就摸摸鼻子認了。這個直覺錯得很離譜。民間公證人雖然不是公務員,但他做的公證書在法律上跟法院做的有同樣效力(視為公文書),所以法律用比一般侵權更嚴格的網接住你。這條建構了三層賠償鏈:第一層是公證人本人(故意全賠、過失只在你拿不到其他賠償時才賠);第二層是他依法強制投保的責任保險(第67條);第三層更狠,前兩層都拿不到錢時,你可以直接向他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國家賠償。意思是,找民間公證人出錯,最後墊背的可能是國家。多數人在公證出問題時直接認虧,是因為不知道這張多層保護網存在。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68 條為民間公證人損害賠償責任之核心規範,建構三層遞進賠償鏈:第一層為公證人本人責任(故意全責、過失補位)、第二層為依第 67 條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第三層為前兩層皆無法受償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補位賠償;第五項並將助理人及其他使用人之故意過失視同公證人本人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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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找民間公證人跟找法院公證有什麼差別?▾
法律效力一樣,公證書都視為公文書(公證法第 24 條、第 36 條)。差別在身分:法院公證人是公務員,民間公證人是私人開業但受司法院監督、強制投保責任保險(第 67 條)。民間公證人收費通常較高但服務有彈性。內行人提示:選民間公證人時可以要求看他的責任保險證明,這是法律強制的,他拒絕出示就是警訊,代表他可能違反第 67 條的投保義務。
Q2公證人犯錯我要先告誰?▾
看是故意還是過失。故意違反職務直接向公證人請求,他不能說「去找別人賠」。過失情況比較複雜,本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你必須先窮盡其他賠償管道(向真正加害人求償、向其他保險求償),都收不到才能向公證人請求。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多數爭議是過失,所以「先檢視有沒有其他人可以告」是律師接案的第一步,這個順序搞錯,案子會直接被駁回。
Q3如果公證人和保險都賠不出來,國家真的會幫忙賠嗎?▾
會。第二項明文規定可向公證人所屬地方法院聲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就是該公證人所屬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但這是「最後手段」,必須證明前面所有管道都失敗。內行人提示:聲請國家賠償有獨立程序(書面請求 → 30 天內協議 → 不成立才能起訴),不能直接跳過前面的步驟,否則會被以「未踐行前置程序」駁回。
Q4公證法 68 條是什麼?▾
規範民間公證人損害賠償責任,建構公證人本人、責任保險、國家賠償三層遞進賠償鏈,是民間公證人制度能成立的責任骨架。
Q5民間公證人三層賠償鏈怎麼分?▾
第一層公證人本人(故意全責、過失補位)、第二層依第 67 條強制責任保險、第三層前兩層拿不到才能聲請國家賠償。
Q6什麼叫故意違反職務上之義務?▾
公證人明知職務上應做的事(如查驗身分、核對意思真實、依法定方式作成公證書)卻違反,例如明知一方未到場仍記載到場、明知產權有爭議仍未告知。
Q7民間公證人跟法院公證人差在哪?▾
法律效力相同(皆視為公文書),差別在身分:法院公證人是公務員、民間公證人是私人開業但強制投保並有國家賠償後援。
Q8民間公證人出錯怎麼告?▾
蒐證 → 判斷故意/過失 → 寄存證信函給公證人 + 通知責任保險公司 → 過失情況須先窮盡他項 → 前兩層失敗才能聲請國家賠償。
Q9公證人賠償金額怎麼算?▾
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計算:直接財產損失(如錯誤導致的交易損失)+ 必要費用 + 法定遲延利息 5%,部分情況可主張非財產損害。
Q10公證人賠償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 8-15 萬起跳;聲請國家賠償階段協議程序免費,進入訴訟才繳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公證人有過失?▾
比對職務上應盡義務(如核對身分證、查驗產權登記、確認意思真實、依法定方式作成)與實際作為差距,常用公證紀錄、相關文件、專業鑑定為佐證。
Q12公證法 68 vs 民法 186 哪個告?▾
公證法 68 是特別法(針對民間公證人量身設計三層責任鏈),民法 186 是普通法(公務員責任)。法院公證人走民法 186 + 國賠法,民間公證人走公證法 68。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故意違反職務 | 過失違反職務 |
|---|---|---|
| 成立要件 | 明知職務義務存在仍違反 | 違反客觀注意義務 |
| 請求權順序 | 可直接請求,無須窮盡他項 | 須先窮盡他項方法(補位責任) |
| 舉證負擔 | 受害人證明故意(較高門檻) | 受害人證明過失及他項無法受償 |
| 保險公司處理 | 保險公司通常拒絕理賠故意行為 | 責任保險主要承保此類風險 |
| 國賠後援 | 前層拿不到仍可聲請 | 前層拿不到仍可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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