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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
  3. 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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