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督機關得對民間之公證人為下列行為: 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二、對有與其職位不相稱之行為者,加以警告。但警告前,應通知該公證人得為申辯。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公證法 第5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