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懲戒處分確定後,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或懲戒覆審委員會應將全卷函送受懲戒處分人所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報請司法院分別命令執行;其懲戒處分為停職或撤職者,並應將議決書刊登公報。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證法 第6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