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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證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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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之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61 條授權司法院訂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細則,程序細節寫在司法院子法。

Q · 公證法第 61 條規定什麼?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怎麼查?

程序規則由司法院訂的子法規範

依公證法第 61 條,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的細節規則由司法院訂定。母法本身只定原則,真正的程序規範(移送條件、申辯期限、覆審程序、議決書要件)寫在司法院訂的『民間之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裡。處理懲戒案件須同時查母法第 57-62 條與子法全文,光看公證法不夠。

白話解讀

公證法用一條極短的條文,把懲戒程序的細節全部交給司法院去訂。這在立法技術上叫「授權委任」:母法只規定原則(誰能移送、要給申辯機會、可以覆審),細節(委員怎麼選、議決書怎麼寫、文件送達期限多久)放到子法去規範。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細節需要彈性調整,如果全部寫進母法,每次想修改一個程序細節都要走立法院,曠日廢時。但這也意味著:當你要對抗懲戒程序時,光看公證法是不夠的,真正的「遊戲規則」藏在司法院訂的「民間之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裡,那才是規範細節的本體。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61 條為授權立法條文,將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的細節規範授權給司法院以子法訂定。本條為公證法第 57 至 62 條懲戒體系的程序授權條款,配合『民間之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整體運作,是憲法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典型應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法第 61 條規定什麼?

授權司法院訂定『民間之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是程序授權條款。母法本身只定原則,真正的程序規範寫在司法院訂的子法裡。

Q2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在哪查?

司法院訂的『民間之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以法規名稱搜尋。處理懲戒案件須同時查公證法第 57-62 條與本子法全文。

Q3授權立法是什麼意思?

母法以條文授權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訂定細節性命令,是行政法基本立法技術。例如○○施行細則、○○辦法、○○規則,多數是授權命令。授權命令的拘束力等同法律。

Q4公證法 vs 懲戒程序規則哪個拘束力強?

母法位階高,但子法的程序拘束力等同法律。違反子法的程序規定一樣構成程序瑕疵,可作為覆審或行政訴訟的理由。實務上常用『母法主張權利、子法主張程序瑕疵』雙軌策略。

Q5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是什麼?

司法院依公證法第 61 條訂定的命令,規範懲戒委員會組成、議決書要件、申辯期限、覆審程序等細節。

Q6為什麼公證法第 61 條這麼短?

立法技術選擇:細節放子法保有彈性。每次修改程序細節不必走立法院,由司法院內部程序即可。

Q7公證人懲戒程序怎麼走?

監督機關移送 → 懲戒委員會調查 → 通知申辯 → 議決 → 不服可覆審。細節各階段期限在子法。

Q8收到公證人懲戒通知怎麼辦?

立即查子法申辯期限、準備申辯書、聲請證據調查、必要時聲請律師協助。逾期失權。

Q9怎麼查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全文?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以法規名稱『民間之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搜尋。

Q10公證人被懲戒可以覆審嗎?

可以。公證法第 60 條明定覆審權,子法定具體程序。覆審期限、書面要件、新證據聲請都在子法。

Q11律師懲戒 vs 公證人懲戒差在哪?

律師懲戒依律師法 + 律師懲戒規則(律師全聯會),公證人懲戒依公證法 + 司法院子法。組織與程序不同。

Q12司法院命令 vs 行政院行政命令差在哪?

司法院命令屬司法行政命令,拘束司法機關與民間公證人;行政院命令屬行政命令,拘束行政機關。效力範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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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vs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對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公証人法 第14条 + 公証人懲戒手続規則(法務省令)
韓國공증인법 시행규칙(대법원규칙)관련 징계조항
中國公证法 第48-50條(公證員懲戒,司法行政機關訂程序細則)
德國BNotO § 95-96e(Bundesnotarordnung,公證人懲戒由公證人懲戒法庭審理)
法國Décret n° 73-1202 du 28 décembre 1973(公證人懲戒程序行政命令)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630115 全文修正)

請求人聲請就私證書為認證者,依作成公證書所應徵費之規定,減半徵收費用。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審議民間之公證人懲戒案件所應遵行之程序,第五十九條已增設原則性之規定,至其他有關細節事項,例如:委員選任之程序、任期與事務分配、議決書應記載事項、送達文件於被付懲戒人或命提出申辯之期間…等,不便於本法逐為規定,爰參考律師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八十六條第二項之例,以委任立法之方式,由司法院另以懲戒程序規則訂定 ,期使處理懲戒案件之程序更為周全。

  • 公證人名詞
  • 懲戒名詞
(0630115 全文修正)

請求人聲請就私證書為認證者,依作成公證書所應徵費之規定,減半徵收費用。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審議民間之公證人懲戒案件所應遵行之程序,第五十九條已增設原則性之規定,至其他有關細節事項,例如:委員選任之程序、任期與事務分配、議決書應記載事項、送達文件於被付懲戒人或命提出申辯之期間…等,不便於本法逐為規定,爰參考律師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八十六條第二項之例,以委任立法之方式,由司法院另以懲戒程序規則訂定 ,期使處理懲戒案件之程序更為周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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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61 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