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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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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之公證人得請求辭去職務,司法院於其依本法規定移交完畢後,解除其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65 條規定,民間公證人辭職須由司法院在完成卷宗、印章、保管物移交後解除職務,確保委託人案件不會懸空。

Q · 公證人說要辭職可以馬上走人嗎?

不行。要先完成移交,司法院核准後才解除職務

依公證法第 65 條,民間之公證人得請求辭去職務,但司法院必須在公證人依本法規定完成卷宗、印章、保管物移交後,才會核發命令解除其職務。這個程序性條件確保公證業務不會因個人離職而停頓,避免委託人權益懸空,本質上是消費者保護偽裝成的職業退場機制。實務上整個流程通常需要數週至數月。

白話解讀

公證人想退休、想轉行、想去當律師全職,怎麼辦?這條給出答案:自己提出辭職申請。但有一個關鍵設計:辭職不是「即刻生效」,而是要等司法院確認你把所有手上的案件、卷宗、印章、保管物都按規定移交完畢之後,才正式解除你的職務。為什麼這個設計對你重要?因為這意味著一個事實:你委託的公證人即使突然說「我要不幹了」,他也不能立刻消失。他必須把手上你的案件處理完或正式移交給接手的公證人。法律幫你擋住了「公證人跑路」這個可能性。這條看起來是公證人退場的規定,本質上是消費者保護條款偽裝成的職業退場機制。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65 條為民間公證人主動退場規範,建立「申請辭職—完成移交—司法院核准解除職務」三階段程序。其核心特徵是將退場權綁定於職務交接責任完成上,既尊重職業自由,又保障委託人案件延續性,與一般職業辭職僅需提辭呈即生效有本質區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人辭職後,他過去蓋的章還有效嗎?

完全有效。公證法第 65 條只規範未來不再執業這件事,不影響過去已完成的公證行為。所以你手上的公證書、認證書不會因為公證人後來辭職而失效。公證書效力是行為時決定的,不是現在公證人狀態決定的。即使蓋章的公證人後來辭職、被撤職、甚至過世,你的公證書仍然完全有效,這是公證法很重要的安定性設計。

Q2公證人可以臨時起意辭職嗎?

不行。公證法第 65 條要求辭職要依本法規定移交完畢,這意味著公證人必須走完整的卷宗、印章、保管物移交程序,司法院確認後才會解除職務。實務上整個流程通常需要幾週甚至幾個月。如果你發現你委託的公證人在辭職前的移交期間拒絕配合你的案件處理,你可以向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反映,因為在司法院命令解除職務前,他仍負有完整的執業義務。

Q3公證人辭職跟一般員工辭職差在哪?

一般員工提辭呈即生效,但公證人辭職要經司法院核准且必須先完成卷宗、印章、保管物移交。差別在於公證人持有的不只是個人執業權,還持有具公權力性質的卷宗,這些必須有完整移交才能放人。所以公證人不像一般職業可以說走就走,這個設計本質上是消費者保護偽裝成的職業退場機制。

Q4公證法第 65 條規定什麼?

民間公證人得主動辭職,但須完成卷宗印章保管物移交後,司法院核准始解除職務,是消費者保護偽裝的退場機制。

Q5公證人辭職的「移交完畢」指的是什麼?

包含未結案件卷宗、職務章、保管文書物件、會計帳冊等所有具公權力性質物品,全部交付接手公證人或地方法院公證處。

Q6解除職務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司法院核發解除職務命令後,公證人正式喪失執業資格,不得再以公證人名義執行任何業務,但過去已完成的公證書效力不受影響。

Q7民間公證人辭職跟一般員工辭職有何不同?

一般員工提辭呈即生效,公證人辭職要經司法院核准且完成移交,因公證人持有具公權力性質卷宗,不能交接電腦就走人。

Q8公證人怎麼辭職?

向司法院遞交辭職申請書 → 整理移交清冊 → 通知委託人安排接手 → 完成卷宗印章保管物移交 → 司法院核發解除職務命令。

Q9公證人辭職的移交流程通常要多久?

視手上案件量與卷宗複雜度,實務上通常數週至數月,本條無法定上限,但司法院會持續監督移交進度。

Q10委託人發現公證人要辭職該怎麼辦?

主動聯繫公證人確認移交時程,要求提供接手公證人聯絡方式,確認案件處理進度,必要時可向地方法院公證處反映。

Q11公證人辭職期間還能受理新案件嗎?

在司法院命令解除職務前仍為合法公證人,蓋章具完整效力,但實務上多會婉拒新案件專心移交,視個案而定。

Q12公證人辭職 vs 免職差在哪?

辭職是公證人主動申請(§ 65),免職是法定事由觸發強制退場(§ 33,如受 1 年以上刑罰確定、廢止律師資格)。前者自願後者強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觸發來源法條依據移交義務紀錄性質
辭職公證人主動申請公證法 § 65自願退場
免職法定事由(受 1 年以上刑罰、廢止律師資格等)公證法 § 33強制退場
退職年滿 70 歲自動觸發公證法 § 35自動退場
撤職懲戒處分結果公證人懲戒程序不利紀錄退場

觸發來源

辭職
公證人主動申請
免職
法定事由(受 1 年以上刑罰、廢止律師資格等)
退職
年滿 70 歲自動觸發
撤職
懲戒處分結果

法條依據

辭職
公證法 § 65
免職
公證法 § 33
退職
公證法 § 35
撤職
公證人懲戒程序

移交義務

辭職
免職
退職
撤職

紀錄性質

辭職
自願退場
免職
強制退場
退職
自動退場
撤職
不利紀錄退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公証人法第 14 条(公証人の退職)
韓國공증인법 제 13 조(공증인의 사임 및 해임)
中國公证法(2005)第 17 條(公证员的辞职、退休、辞退)
德國BNotO § 47 Abs. 1 Nr. 2(Erlöschen des Amtes durch Verzicht)
法國Statut du notariat art. 8-9(cessation des fonctions par démission, ordonnance n° 45-2590)
美國各州 Notary Public 制度差異大,無統一聯邦對應條款(最接近為各州 Secretary of State 註銷登記程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630115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本法所定各項費用之加徵準用之。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間之公證人得請求辭去職務,司法院於其依本法規定移交完畢後,解除其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之公證人對於所任之職務應有自行決定去留之自由,如不願續任,自得隨時請求辭去。惟於依規定辦理移交完畢並經司法院核發命令解除其職務前,自仍應繼續執行職務,以免公證事務停頓,影響人民權益,爰參考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及奧地利公證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例,增設本條,明定斯旨。

  • 公證人名詞
(0630115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本法所定各項費用之加徵準用之。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民間之公證人對於所任之職務應有自行決定去留之自由,如不願續任,自得隨時請求辭去。惟於依規定辦理移交完畢並經司法院核發命令解除其職務前,自仍應繼續執行職務,以免公證事務停頓,影響人民權益,爰參考德國聯邦公證人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八條及奧地利公證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例,增設本條,明定斯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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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第 65 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得請求辭去職務,司法院於其依本法規定移交完畢後,解除其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證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