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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間之公證人經依本法免職停職撤職、停止職務、退職或辭職而解除其職務者,自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不得繼續執行職務;其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職務當然停止者,自被羈押或受刑之執行時起,不得繼續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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