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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證法 第 66 條

民間之公證人經依本法免職停職撤職、停止職務、退職或辭職而解除其職務者,自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不得繼續執行職務;其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職務當然停止者,自被羈押或受刑之執行時起,不得繼續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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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66條規範公證人失格時點:命令送達翌日起喪失職權;遭羈押或受刑執行者,職務當下停止。

Q · 公證人被免職、停職、撤職後,什麼時候開始不能再執行公證職務?

依公證法第66條,民間公證人經依法免職、停職、撤職、停止職務、退職或辭職而解除職務者,自司法院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即不得繼續執行公證職務;若是依本法第63條第一項當然停職情形(即被羈押或受刑之執行),則自被羈押或入監執行之當下起,職務權限立即消滅,無須等待任何書面命令送達。

白話解讀

民間公證人不是普通的職業頭銜,是國家授權你代行公權力。所以當這個授權被收回的那一刻,你手上正在處理的案子、答應客戶下午要蓋章的文件,全部必須立刻停手。這條切的是一條清楚的時間線:免職、停職、撤職、退職、辭職的公證人,從「命令送達的隔天」起就不能再做任何公證行為;如果是被羈押或入監執行的(依第63條當然停職),不用等命令,從你被帶走的那一秒就喪失職務權限。為什麼這個分秒不差的時點重要?因為一個沒有公證權限的人作成的公證書,效力會出問題;而當事人手上那份蓋了章的文件,可能因為公證人那天已經失格,整份文件成為一紙廢紙。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66條定義民間公證人失格時點:經免職、停職、撤職、退職、辭職而解除職務者,自司法院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不得繼續執行公證職務;若依第63條第一項當然停職(被羈押或受刑之執行)情形,則自被羈押或入監執行當下起,職務權限即告消滅。本條為公證制度公信力與職業權保護之時點切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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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證人被免職,他之前蓋的章還有效嗎?

看作成日。公證法第66條只切斷「失格之後」的職務權限。在命令送達翌日「之前」依法作成的公證書,效力不受影響。換句話說,他被免職這件事不會回溯讓你之前公證的遺囑、契約變成無效。如果不確定自己手上的公證書是不是「界線那一天」前後做的,馬上拿日期去公證處核對作成日和送達日。

Q2公證人被收押了,事務所還繼續開、助理繼續收件,這樣的文件能用嗎?

依公證法第66條後段,公證人在被羈押或受刑之執行時起,職務當然停止。此時就算助理用他的名義收件、印章,這些作業已無公證效力。若急需公證服務,可改向其他現任公證人或公證處重新申辦;不要為了省時間在這種狀態下做的文件中冒險,因為日後法院認定該文件無效時損失會更大。

Q3公證人失格是什麼意思?

失格指公證人因免職、停職、撤職、退職、辭職、羈押或受刑執行等事由,喪失執行公證職務之國家授權。

Q4公證人免職和當然停止職務差在哪?

免職須等司法院命令送達翌日生效;當然停職則依第63條第一項,自被羈押或受刑執行當下立即生效,不需任何書面命令。

Q5什麼叫命令送達翌日?

司法院解除職務命令依法定方式送達公證人事務所或本人之次日,即為失格效力起算日。

Q6公證人退職和辭職有什麼差別?

退職指依第35條年滿七十歲依法退出職務,辭職指公證人主動提出辭去職務,兩者失格時點均為命令送達之翌日。

Q7公證人被免職後該怎麼辦?

立刻封存職章、停止收件、將進行中案件清單交由所屬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會協處,並依第46條完成交接。

Q8怎麼確認公證人作成日是否仍有效執業?

持公證書向作成地的地方法院公證處查詢公證人名冊紀錄,比對作成日與命令送達日。

Q9公證書效力出問題怎麼救濟?

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或公證法第67條後段、第68條向公證人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補償。

Q10公證人助理在公證人失格後該怎麼處理收件?

立即停止以該公證人名義收件、用印作業;繼續以其名義收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Q11公證人失格 vs 公證人撤職 差別?

撤職是失格事由之一,與免職、停職、退職、辭職並列;失格是上位概念,涵蓋所有解除職務情形。

Q12失格時點 vs 當然停職時點 差別?

失格時點為命令送達翌日(須書面命令送達);當然停職時點為羈押或受刑執行當下(即時生效不需命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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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停職/撤職/退職/辭職司法院命令送達之翌日是(須命令送達)命令決定日至送達日之間失效
第63條第一項當然停職(被羈押)被羈押之當下否(即時生效)失效
第63條第一項當然停職(受刑執行)入監執行之當下否(即時生效)失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公証人法(明治41年法律第53号)第14条(失格事由)、第15条(罷免)
🇰🇷 韓國공증인법 제13조(결격사유)、제35조(직무정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20条(免职)、第21条(停止执业)
🇩🇪 德國Bundesnotarordnung (BNotO) § 47-49(Erlöschen, Amtsenthebung, vorläufige Amtsenthebung)
🇫🇷 法國Ordonnance n°45-2590 art. 53-56 + Décret n°73-609(cessation des fonctions de notaire)
🇺🇸 美國州法層級規範(如 California Government Code § 8214.1),但 US Notary Public 性質遠較大陸法系公證人弱,不宜直接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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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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