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總決字第 099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公證案卷保存及銷燬規定

全文內容

查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公證書原本、認證之私證書繕本、公證書登記簿及認證書登記簿,應永遠保存。」前項以外之簿冊及其他文卷,應自歸檔之翌年起保存五年,保存期限屆滿時,由各地方法院報經該管高等法院准許後銷燬,依上開規定,本件如係公證書原本、認證之私證書繕本、登記簿者,應永遠保存,不得銷燬,如係其他簿冊或文卷,自應報請高等法院准許後銷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總決字第 099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11 月 14 日發布,要旨:公證案卷保存及銷燬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