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總決字第 09975 號
要旨
公證案卷保存及銷燬規定
全文內容
查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公證書原本、認證之私證書繕本、公證書登記簿及認證書登記簿,應永遠保存。」前項以外之簿冊及其他文卷,應自歸檔之翌年起保存五年,保存期限屆滿時,由各地方法院報經該管高等法院准許後銷燬,依上開規定,本件如係公證書原本、認證之私證書繕本、登記簿者,應永遠保存,不得銷燬,如係其他簿冊或文卷,自應報請高等法院准許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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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證案卷保存及銷燬規定
查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公證書原本、認證之私證書繕本、公證書登記簿及認證書登記簿,應永遠保存。」前項以外之簿冊及其他文卷,應自歸檔之翌年起保存五年,保存期限屆滿時,由各地方法院報經該管高等法院准許後銷燬,依上開規定,本件如係公證書原本、認證之私證書繕本、登記簿者,應永遠保存,不得銷燬,如係其他簿冊或文卷,自應報請高等法院准許後銷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