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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決字第 014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日本男子與我國女子請求公證結婚,得命日本男子提出有扶養其配偶之資力證明

全文內容

日本男子與我國女子在法院公證結婚時,除男子應提出護照及戶籍謄本,女子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外,可命日本男子提出有扶養其配偶之資力證明 (如提出就職證明、銀行存款憑證或納稅證明書等) ,以昭慎重。至於命日本男子立具誓約書及命我國女子提出住所地警察機關之品行證明書一節,可免予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決字第 014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2 月 15 日發布,要旨:日本男子與我國女子請求公證結婚,得命日本男子提出有扶養其配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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