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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證書記載數事件,或數人共一公證書時,得請求公證人節錄與自己有關係部分,作成公證書正本。
  2. 前項正本,應記明係節錄正本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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