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給付,約定為分次履行之期間,如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得對其全部為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6條,當合約中的給付被約定為分次履行的期間時,如果一次給付延誤,接下來的期間將視為已到期,債權人可以對全部給付金額提出強制執行請求,這一點應該在公證書上明確記載。 參考資料:公證法施行細則 範例:如果雙方在合約中約定了每月給付一筆金額的租金,並且在公證書中明確記載了這個約定,但是租方延遲了一次支付租金,這意味著下個月的租金也被視為已到期,出租方可以在公證書的基礎上申請強制執行全部租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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