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交付出租人之押租金或保證金,約定應於交還租賃物後返還並逕受強制執行者,應將其金額於公證書內載明。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5條之規定,如果租賃契約約定了將押租金或保證金在交還租賃物後返還並逕受強制執行,那麼該金額必須在公證書中明確載明。這條規定確保了當事人的權益,並提供了一個有力的法律工具,以確保押租金或保證金能夠順利地被返還。例如,假設租賃契約中規定了押租金為10萬元,並且約定在租賃物交還後返還給承租人。在公證書中應該明確載明押租金10萬元的金額及其返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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