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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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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交付出租人之押租金或保證金,約定應於交還租賃物後返還並逕受強制執行者,應將其金額於公證書內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45條之規定,如果租賃契約約定了將押租金或保證金在交還租賃物後返還並逕受強制執行,那麼該金額必須在公證書中明確載明。這條規定確保了當事人的權益,並提供了一個有力的法律工具,以確保押租金或保證金能夠順利地被返還。例如,假設租賃契約中規定了押租金為10萬元,並且約定在租賃物交還後返還給承租人。在公證書中應該明確載明押租金10萬元的金額及其返還日期。

相關函釋 1

  • 強制執行名詞
  • 公證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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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承租人交付出租人之押租金或保證金,約定應於交還租賃物後返還並逕受強制執行者,應將其金額於公證書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