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第 1 項,債權人認為公證書記載的他人債權是虛偽的,可以代位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例如,債權人在一份公證書上看到了一筆他認為是虛偽的債權,他可以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債權不存在。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第 2 項,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一旦開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後,代位債務人可以變更為提起異議之訴,並且可以根據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的規定,以裁定停止執行。此外,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第三人代位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也同樣適用上述規定。例如,債務人經過一段時間後,認為該筆債權虛偽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然後在程序進行中,代位債務人決定提起異議訴訟並要求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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