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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一字第 039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生父可單獨就認領非婚生子女請求公證

全文內容

按認領為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生父而領為子女之單獨行為,該認領之意思一經生父對任何人單方表示即發生效力,並非必須向被認領人或其生母為之始生效力,自不發生未經徵詢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之意見而歸無效之問題。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所提,生母去向不明,生父可否單獨就認領非婚生子女請求公證之法律疑義,貴院王庭長惠研究意見 (後附),尚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院台廳一字第 039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生父可單獨就認領非婚生子女請求公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