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证法施行细则第52条的规定,公证人在被要求进行询问时,应当由佐理员或助理人制作笔录,记录以下事项: 1. 询问的地点和日期。 2. 受询问人及出席的要求人或其代理人的姓名。 3. 询问的事项及其结果。 根据该条规定,制作的笔录应当当场向受询问人朗读或交给其阅览,确认无误后,制作笔录的人、公证人、受询问人和在场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如果受询问人对笔录的记载有异议,可以申请进行更正或补充;而制作笔录的人认为异议是不当的并拒绝更正或补充时,应在笔录内作出相应的附注。 对于以口头陈述方式进行的要求人、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适用前三项规定的规定。 例证参考: 根据《公证法》及《公证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公证人对于請求事件的询问是非常重要的过程。例如,当一位請求人进行财产上的转让时,公证人可能会对請求人进行询问以确认其真实意愿,并记录询问的事项和结果,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公证人将通过制作笔录来记录询问的过程,并要求請求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这样的笔录将成为公证的有效证据,并有助于保护請求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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