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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提存所准予提存後受取權人死亡,致提存通知書無法送達者,提存所應命提存人查報或依職權查明繼承人姓名、住所後對之送達。其繼承人有數人者,通知其共同領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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