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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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如果提存所准許提存後受取權人去世並導致無法送達提存通知書,提存所應命提存人查報或根據職權查明繼承人的姓名和住址,然後對他們進行送達。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通知他們共同領取提存物。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提存通知無法送達給受取權人的情況下,提存物仍能交付給合法的繼承人。這樣做可以確保繼承人能夠按照規定領取他們應有的財產。 在實際應用中,例如如果一個人去世後,提存所無法送達提存通知給他的受取權人,提存所可以進一步查找繼承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有多個繼承人,提存所會對他們進行共同送達通知,以讓他們一起領取提存物。 參考資料: -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3條
相關函釋 1 則
- 提存名詞
- 提存通知名詞
- 送達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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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