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2條,如果提存人聲請公示送達,提存所應該准許其請求,並可以處理公示送達的事宜。如果提存人的聲請有欠缺,提存所就應該限期要求提存人進行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提存所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依職權進行公示送達。以下是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 範例:提存人在聲請公示送達時未填寫受取權人的住所,提存所應限期命其補正。然而,提存人未在期限內補正,提存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逕自公告提存通知書,以進行公示送達。
相關函釋 4 則
- 提存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否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提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