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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提存人聲請公示送達者,應否准許,由提存所以處分行之。其聲請有欠缺者,提存所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提存所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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