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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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指五年期間之計算,應自請求日起回溯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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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計算法第12條第2項提到的五年期間時,應從請求日起回溯計算。具體而言,這指的是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日期,即法律行動的起點,作為計算五年期間的參考日期。這在確定適用於該案件的時效期限及相關時效性問題上非常重要。 參考資料: 《提存法施行細則》(2018年修正):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0130000000 )提供的內容,這條法規是針對提存法的實施進行細節規定的法令,可依當事人需求向司法院網站查詢。訴訟過程中涉及提存的事務,如保全措施、存証等,皆應遵循該法施行細則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 - 以具體案例為例,如果在某個案件中,原告在2020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提存某筆款項。經過審理後,法院判決有關提存的問題。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計算起始點將回溯至原告的請求日,即2020年6月1日,並在此日期基礎上計算五年期間。這意味著法院在判決中應考慮在2025年6月1日前的五年內相關的時效問題。
相關函釋 2 則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提存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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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