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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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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指五年期間之計算,應自請求日起回溯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計算法第12條第2項提到的五年期間時,應從請求日起回溯計算。具體而言,這指的是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日期,即法律行動的起點,作為計算五年期間的參考日期。這在確定適用於該案件的時效期限及相關時效性問題上非常重要。 參考資料: 《提存法施行細則》(2018年修正):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0130000000 )提供的內容,這條法規是針對提存法的實施進行細節規定的法令,可依當事人需求向司法院網站查詢。訴訟過程中涉及提存的事務,如保全措施、存証等,皆應遵循該法施行細則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 - 以具體案例為例,如果在某個案件中,原告在2020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提存某筆款項。經過審理後,法院判決有關提存的問題。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計算起始點將回溯至原告的請求日,即2020年6月1日,並在此日期基礎上計算五年期間。這意味著法院在判決中應考慮在2025年6月1日前的五年內相關的時效問題。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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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指五年期間之計算,應自請求日起回溯計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