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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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所稱之替代證券,係指依法令或因發行證券者之決定,替代原提存有價證券之證券而言,原提存之可轉換公司債經轉換為公司股票;原提存之公司股票,因公司減資、更名、合併、併購、分割而換發之股票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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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所謂替代證券是指根據法律或者發行證券的相關決定,用來替代原本提存的有價證券的證券。如果原本提存的是可轉換公司債,而該公司債已經進行轉換變成公司股票,那麼這些轉換後的公司股票都屬於替代證券。此外,如果原本提存的是公司股票,而該公司股票因為公司減資、更名、合併、併購或分割等原因而重新發行,那麼這些重新發行的股票也屬於替代證券。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提存法施行細則》,並且可以舉一個具體的例子來說明。例如,如果某公司原本提存的是可轉換公司債,在合併了另一家公司後,該公司決定將這些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新公司的股票,那麼新公司的股票就可以視為替代證券。這樣一來,原本提存的可轉換公司債已經被替換為新公司的股票,符合《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8 則
- 第十三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提存名詞
- 提存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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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