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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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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所稱之替代證券,係指依法令或因發行證券者之決定,替代原提存有價證券之證券而言,原提存之可轉換公司債經轉換為公司股票;原提存之公司股票,因公司減資、更名、合併、併購、分割而換發之股票均屬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所謂替代證券是指根據法律或者發行證券的相關決定,用來替代原本提存的有價證券的證券。如果原本提存的是可轉換公司債,而該公司債已經進行轉換變成公司股票,那麼這些轉換後的公司股票都屬於替代證券。此外,如果原本提存的是公司股票,而該公司股票因為公司減資、更名、合併、併購或分割等原因而重新發行,那麼這些重新發行的股票也屬於替代證券。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提存法施行細則》,並且可以舉一個具體的例子來說明。例如,如果某公司原本提存的是可轉換公司債,在合併了另一家公司後,該公司決定將這些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新公司的股票,那麼新公司的股票就可以視為替代證券。這樣一來,原本提存的可轉換公司債已經被替換為新公司的股票,符合《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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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所稱之替代證券,係指依法令或因發行證券者之決定,替代原提存有價證券之證券而言,原提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