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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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11條,若有再審或非常上訴進行的文書缺乏確定的裁判書,則不予處理。根據《最高法院修正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項,該法例適用於民事上訴、再審及行政訴訟特別上訴等案件。然而,對於缺乏確定裁判書的情況,我無法提供特定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620420 制定)
有再審或非常上訴進行之文書而無確定裁判書者,不予處理。
立法理由無確定裁判者,無從明暸是否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條件,故不予處理。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0620420 制定)
無確定裁判者,無從明暸是否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條件,故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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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