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 10 條規定,對於進行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死亡宣告程序及禁治產宣告程序的事件,如果沒有聲請書狀,法院應要求補提聲請書狀,並按照相應程序辦理。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當事人在進行上述程序時,必須提出正式的聲請書狀,以便法院進行相應的處理。如果沒有提供聲請書狀,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補提,並按照該程序的要求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起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沒有提出正式的聲請書狀,法院可以要求其補提。只有在補提聲請書狀之後,法院才能依法進行調解程序,並作出相應的裁決。同樣地,在其他程序中,如果沒有提供正式的聲請書狀,法院也會要求補提,以確保程序的正常進行。
立法沿革 1 版
(0620420 制定)
依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死亡宣告程序及禁治產宣告程序進行之事件而無聲請書狀者,應命補提聲請書狀,依各該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死亡宣告程序及禁治產宣告程序,如無聲請書狀而有依各該程序進行之文書者,法院無從知聲請之內容,殊難以裁定或發支付命令,自應命補提書狀,依各該程序辦理。
- 督促程序名詞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死亡宣告名詞
- 宣告名詞
(0620420 制定)
調解程序、督促程序、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死亡宣告程序及禁治產宣告程序,如無聲請書狀而有依各該程序進行之文書者,法院無從知聲請之內容,殊難以裁定或發支付命令,自應命補提書狀,依各該程序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