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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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第三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及第三審裁判書者,由第三審法院自為裁判,或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更為裁判。
- 2.有第三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而無第二審裁判書者,由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更為裁判。但第一審裁判內容不明者,得適用前條之規定。
- 3.刑事覆判案件,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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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9條」的規定,其內容如下: 1. 如果有第三審法院進行訴訟的文件和第三審裁判書,則由該第三審法院自行裁決,或將該案發回或送交第二審法院進一步裁決。 2. 如果有第三審法院進行訴訟的文件,但沒有第二審裁判書,則該第三審法院應發回或送交第二審法院進一步裁決。但如果第一審裁判的內容不清楚的話,則可以適用前一條的規定。 3. 對於刑事覆判案件,可以適用前兩項的規定。 以上是對「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9條」的解釋。具體內容的解釋來自法條本身,並且沒有提供參考資料以支持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620420 制定)
有第三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及第二審裁判書者,由第三審法院自為裁判,或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更為裁判。 有第三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而無第二審裁判書者,由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更裁判。但第一審裁判內容不明者,得適用前條之規定。 刑事覆判案件,準用前兩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無第二審裁判書者,第三審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應由第二審更為裁判,如有第二審裁判書者,則第三審可就該裁判書為法律上之審酌。刑事覆判案件亦同。
- 裁判名詞
(0620420 制定)
無第二審裁判書者,第三審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斷,應由第二審更為裁判,如有第二審裁判書者,則第三審可就該裁判書為法律上之審酌。刑事覆判案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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