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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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書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原案件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請求要旨。 四、原案件進行程度。 五、有證明進行訴訟之文書者,其文書。 六、法院或檢察官。 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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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4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書狀應記載以下事項: 1. 聲請人(提起聲請的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2. 原案件的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3. 聲請的要旨(即聲請的目的或主張)。 4. 原案件的進行程度(即案件目前處於何種階段)。 5. 如有進行訴訟的文書(例如起訴狀、答辯書等),應一併附上。 6. 法院或檢察官的相關資訊(例如法院名稱、法官姓名)。 7. 字據聲請的年、月、日。 參考資料: - 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4條 - 參考範例:例如,如果某案件的原告希望提出聲請,那麼在聲請書狀中,應該記載原告的姓名、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等相關資訊,並清楚描述聲請的要旨,解釋原案件的進行程度,附上相關的訴訟文書,并在最後註明提起聲請的日期。
立法沿革 1 版
(0620420 制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書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原案件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請求要旨。 四、原案件進行程度。 五、有證明進行訴訟之文書者,其文書。 六、法院或檢察官。 七、年、月、日。
立法理由一、聲請書狀之記載事項,由聲請人敘明,俾便調查。 二、聲請書狀記載不完備者,就該案件分別適用民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要旨名詞
一、聲請書狀之記載事項,由聲請人敘明,俾便調查。 二、聲請書狀記載不完備者,就該案件分別適用民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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