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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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依據最後文書記載之程度,就原案件繼續進行;其依職權為之者亦同。
- 2.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以裁定或命令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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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第5條: 1.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依據最後文書記載之程度,就原案件繼續進行;其依職權為之者亦同。 這表示如果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滅失案件的聲請有理由,就會根據最後的文件記載的情況,繼續處理原案件。同樣地,如果法院或檢察官在其職權範圍內認為有理由為滅失案件做處理,也會照辦。 一個範例是,如果滅失案件中的卷宗和證物因為某些原因而遺失,但法院或檢察官根據其他可用的文件記載來確定案件的內容,仍然認為滅失案件有理由處理,那麼他們可以決定繼續處理該案件。 2.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以裁定或命令駁回之。 這表示如果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滅失案件的聲請無理由,就應該做出裁定或命令來否決這個聲請。 一個範例是,如果滅失案件的聲請人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或理由來支持他們聲請處理該案件,法院或檢察官可以做出裁定或命令來拒絕聲請並結束該案件的處理。
立法沿革 1 版
(0620420 制定)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有理由者,依據最後文書記載之程度,就原案件繼續進行;其依職權為之者亦同。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以裁定或命令駁回之。
立法理由除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予處理者外,足認卷宗確已滅失者,即為有理由,應繼續原案進行;如認為並未滅失,即為無理由。至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依民刑事訴訟法辦理。
- 駁回名詞
除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予處理者外,足認卷宗確已滅失者,即為有理由,應繼續原案進行;如認為並未滅失,即為無理由。至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依民刑事訴訟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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