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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住居所地法院之登記人員,應將其辦妥登記之事項及日期,通知原登記法院。
  2. 原登記法院應將登記於新住居所地登記簿之事由及日期,註明於登記簿,並將原登記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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