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39條的規定: 1. 法院登記處應該在進行夫妻財產契約的囑託登記時,將相關文件和日期記載在夫妻財產契約登記簿中。這意味著當事人需要將相關的文件提交給法院登記處,並在登記簿中確保記載。 2. 登記處完成登記後,應將登記事項黏貼在法院公告處。這就是指登記處將登記事項的相關資訊公告在法院公告處,以便其他人可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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