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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104 條(契約登記聲請之附具文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應附具下列文件,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 二、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三、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
  2. 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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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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