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105 條(契約登記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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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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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05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其程序準用同法第 92 至 98 條法人登記規定,但性質不同處仍需調整。
Q · 夫妻財產登記的程序規定在哪裡?
準用法人登記程序,細節在第92到98條
依非訟事件法第 105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沒有專屬程序,整套準用同法第 92 條至第 98 條的法人登記規定。因此當你要查聲請方式、補正期限、登記簿記載、錯誤更正或不服救濟等細節時,答案不在第 105 條本身,而要往前翻第 92 至 98 條。提醒:準用是性質相容部分照用、性質不同處需調整,不能完全機械照搬法人登記。
深度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替你省下翻整本法典的麻煩。它說:辦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時,怎麼聲請、怎麼補正、登記簿怎麼記載、有錯誤怎麼更正、不服怎麼救濟,全部比照法人登記那一套規定(第九十二條到第九十八條)來辦。換句話說,立法者沒有為夫妻財產登記另寫一套程序,而是把成熟的法人登記程序直接借過來用。對你的實際意義是:當你想查夫妻財產登記的某個程序細節,答案不在這一條,而在前面的第九十二到九十八條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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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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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