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準用之。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05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其程序準用同法第 92 至 98 條法人登記規定,但性質不同處仍需調整。
Q · 夫妻財產登記的程序規定在哪裡?
準用法人登記程序,細節在第92到98條
依非訟事件法第 105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沒有專屬程序,整套準用同法第 92 條至第 98 條的法人登記規定。因此當你要查聲請方式、補正期限、登記簿記載、錯誤更正或不服救濟等細節時,答案不在第 105 條本身,而要往前翻第 92 至 98 條。提醒:準用是性質相容部分照用、性質不同處需調整,不能完全機械照搬法人登記。
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替你省下翻整本法典的麻煩。它說:辦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時,怎麼聲請、怎麼補正、登記簿怎麼記載、有錯誤怎麼更正、不服怎麼救濟,全部比照法人登記那一套規定(第九十二條到第九十八條)來辦。換句話說,立法者沒有為夫妻財產登記另寫一套程序,而是把成熟的法人登記程序直接借過來用。對你的實際意義是:當你想查夫妻財產登記的某個程序細節,答案不在這一條,而在前面的第九十二到九十八條裡。
非訟事件法第 105 條為準用規定,指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其聲請、補正、登記簿記載、更正及救濟等程序,準用同法第 92 條至第 98 條關於法人登記之規定,立法上不另設專屬程序,而將細節統一收攏於被準用條文。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在第105條本身,而在它準用的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二到九十八條(法人登記程序),加上司法院訂的登記規則。內行人提示:看到『準用』兩字就要養成往回翻被準用條文的習慣,否則你會以為法律對夫妻財產登記的程序什麼都沒寫。
不是。準用是把法人登記程序中性質相容的部分搬過來用,性質不同的地方要做必要調整。例如法人有董事、社員,夫妻財產登記沒有,這些就要轉換對應。內行人提示:實務爭議常出在『某條到底能不能準用』,這時要回到夫妻財產登記的特性去論證,不是死背條號。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article_1 | alt_article_2 |
|---|---|---|---|
| 條文性質 | 準用規定(指引到第92至98條) | 應附文件規定(第104條) | 登記聲請程序本體(第92條) |
| 查詢時機 | 想知道登記程序整體準用範圍 | 想知道要準備哪些文件 | 想知道實際聲請怎麼遞件 |
| 是否含實體操作 | 否,僅指路轉介 | 是,列具體文件清單 | 是,定聲請程序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法院為前條裁定前,應訊問發票人。但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發票人就本票有偽告、變造之抗辯者,法院為許可執行之裁定時,應命執票人提供相當擔保。
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十元,再抗告者亦同。
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與法人登記性質相近,故法人登記事件中,第九十二條所定聲請不合規定時之處理、第九十三條已登記事項之公告、第九十四條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更正程序及通知、第九十五條註銷登記之要件、第九十六條關係人異議之提出、第九十七條異議之處理程序及第九十八條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確定之公告等規定,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亦有準用必要,爰增設本條。
法院為前條裁定前,應訊問發票人。但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發票人就本票有偽告、變造之抗辯者,法院為許可執行之裁定時,應命執票人提供相當擔保。
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十元,再抗告者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與法人登記性質相近,故法人登記事件中,第九十二條所定聲請不合規定時之處理、第九十三條已登記事項之公告、第九十四條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更正程序及通知、第九十五條註銷登記之要件、第九十六條關係人異議之提出、第九十七條異議之處理程序及第九十八條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確定之公告等規定,於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亦有準用必要,爰增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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