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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06契約登記簿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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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
  2. 2.前項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非訟事件法第106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都能聲請閱覽、抄錄或請領謄本,附屬文件則限利害關係人敘明理由。

Q · 我可以查別人的夫妻財產制登記嗎?

可以,任何人都能查登記簿,不用講理由

依非訟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都能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預納費用請領謄本,不需要證明與當事人有任何關係。但第2項把更細的附屬文件(如財產目錄)另設門檻:須為利害關係人、敘明理由,且有妨害隱私之虞時登記處可拒絕或限縮範圍。

白話解讀

這條藏著一個一般人完全不知道的查人工具。它說:那本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都可以去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預納費用請它印一份謄本給你。注意『任何人』三個字,你不需要證明你和當事人有任何關係。這代表如果你要跟某個人做大額交易、合夥、或借錢給他,你可以先查他的夫妻財產制是共同還是分別管理,藉此判斷風險。不過第二項拉了一條隱私線:登記簿背後的附屬文件(像財產目錄這種細節),就不是誰都能看了,必須是利害關係人、講得出理由,而且登記處認為不會妨害隱私,才會給看。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06條為登記公示性質之程序規範,將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分為兩個揭露層級:登記簿本體對任何人全面公開、毋庸具備資格或理由;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則限利害關係人敘明理由方得聲請,並受隱私審查節制,構成公示與隱私分層保護的制度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查別人的夫妻財產制嗎?需要什麼資格?

可以,而且不需要任何資格。依非訟事件法第106條,任何人都能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付費請領謄本。常被用在借貸、合夥、交易前的盡職調查。但要看更細的財產目錄等附屬文件,就得是利害關係人並講明理由,門檻完全不同。

Q2別人來查我的財產登記,我能阻止嗎?

登記簿本身是公開的,你無法阻止他人查閱,這是換取對抗第三人效力的代價。但依第2項,登記簿的附屬文件(如財產目錄)只有利害關係人敘明理由才能看,且若有妨害隱私之虞,登記處可以拒絕或限制範圍。重點守住附屬文件那道關,登記簿基本資料是擋不住的。

Q3查到的登記簿資料可以當證據用嗎?

可以。你可以聲請付與謄本,這份謄本是官方核發的正式文件,在訴訟或交易中具證明力。要當證據用就請領謄本而不是只自己拍照,謄本有登記處正式核發的效力,證據份量不一樣。

Q4夫妻財產制怎麼查?

依非訟事件法第106條,任何人都能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付費請領謄本,不用具備資格或理由。

Q5登記簿本體和附屬文件差在哪?

登記簿本體任何人可查、免理由;附屬文件含財產明細,限利害關係人敘明理由,且受隱私審查。

Q6什麼叫附屬文件?

登記簿所附的財產目錄等細部文件,揭露個人財產明細,因此另設隱私保護門檻。

Q7夫妻財產制登記公開和個資保護衝突嗎?

登記簿本體公開的是制度狀態以保障交易安全,附屬文件的財產明細則另有隱私閘門,兩者分層處理。

Q8怎麼聲請閱覽夫妻財產登記簿?

到管轄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查登記簿本體不需證明關係或敘明理由。

Q9怎麼把登記資料變成可用證據?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官方謄本,謄本由登記處正式核發,證據力高於自行拍攝。

Q10聲請閱覽要花多少錢?

閱覽、抄錄、攝影依登記處規定收費,請領謄本須預納費用,金額依件數計算。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利害關係人以看附屬文件?

提出與當事人具法律上利益的證明,如已取得執行名義要查財產,並具體敘明聲請理由。

Q12查夫妻財產登記 vs 查不動產登記哪個容易?

兩者登記簿本體都公開,夫妻財產登記簿同樣任何人可查,但揭露的是財產制種類而非具體財產清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登記簿本體附屬文件
聲請資格任何人限利害關係人
是否須敘明理由不需要須敘明具體理由
隱私審查有妨害隱私之虞登記處得拒絕或限縮
典型用途交易、借貸前盡職調查債權人查核財產明細

登記簿本體

聲請資格
任何人
是否須敘明理由
不需要
隱私審查
典型用途
交易、借貸前盡職調查

附屬文件

聲請資格
限利害關係人
是否須敘明理由
須敘明具體理由
隱私審查
有妨害隱私之虞登記處得拒絕或限縮
典型用途
債權人查核財產明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夫婦財産契約登記規則(夫婦財産契約の登記の閲覧)
韓國민법 제829조 + 부부재산약정등기규칙(부부재산약정의 등기 열람)
德國BGB §1558–1563(Güterrechtsregister,§1563:登記簿任何人均得閱覽)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3

(0580822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請求交付法人登記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者,每一謄本徵收費用十元。

(0940118 全文修正)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   前項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前段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閱覽」下增加「、抄錄或攝影」等字,「並得繳納費用」改為「或預納費用」;又因本條純屬程序事項,爰併將「請求」二字修正為「聲請」。另本項所謂「謄本」,包括全部謄本及部分謄本,併予指明。   三、第一項後段移併至第二項,相關用語之修正理由同說明一。按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常係登記事項所由根據,攸關交易安全,若課利害關係人以釋明之責,始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似失之過嚴,亦不足發揮登記之公信力,另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未盡具體,適用上易滋疑義,爰參考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明定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原因及範圍,以利適用。

  • 法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0580822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請求交付法人登記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者,每一謄本徵收費用十元。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四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前段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閱覽」下增加「、抄錄或攝影」等字,「並得繳納費用」改為「或預納費用」;又因本條純屬程序事項,爰併將「請求」二字修正為「聲請」。另本項所謂「謄本」,包括全部謄本及部分謄本,併予指明。   三、第一項後段移併至第二項,相關用語之修正理由同說明一。按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常係登記事項所由根據,攸關交易安全,若課利害關係人以釋明之責,始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似失之過嚴,亦不足發揮登記之公信力,另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未盡具體,適用上易滋疑義,爰參考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明定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原因及範圍,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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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06 條規定:「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前項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