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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106 條(契約登記簿之閱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或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
  2. 前項登記簿之附屬文件,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但有妨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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