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03條規定,地方法院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作為夫妻財產約定對抗第三人的公示基礎。
Q · 夫妻財產協議簽了但沒登記,對債主有效嗎?
不能對抗。沒登記就無法對抗第三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103條,地方法院登記處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再依民法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書面簽名的協議在夫妻之間有效(民法第1007條),但要對債權人、交易相對人主張,必須先登記進這本簿子。沒登記,外人可以完全當作不知道,協議對他們等於不存在。
很少人知道,地方法院裡有一本專門的簿子,叫『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它不是給法官看的內部文件,而是一本對外公開的紀錄。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規定(要求登記處『備置』這本簿子),但它真正的意義是:夫妻之間私下談好的財產安排,只有被寫進這本簿子,才會從『你們兩個人之間的約定』升級成『外面的世界都要承認的事實』。沒有這本簿子,再漂亮的婚前協議都只是一張紙。這條規定的存在,等於替你的約定準備了一個『被世界承認』的入口。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是各地方法院登記處依法備置、對外公開的法定簿冊,用以登載夫妻間就財產制所訂立之契約。其功能在於將夫妻私下的財產約定予以公示,使該約定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載於本簿之約定,僅於夫妻之間生效,不得對抗債權人或交易相對人。
在你和配偶之間,書面簽名的財產制契約就有效(民法第1007條)。但對外面的人(債主、買家)要主張,必須登記進這本簿子才行(民法第1008條),沒登記的話對方可以完全當作不知道。內行人提示:很多人簽完協議就收起來,等到出事才想登記常常來不及,因為登記不溯及既往,只能保護登記之後的關係。
在各地方法院的登記處(非訟中心),它和法人登記簿通常由同一個單位管理。內行人提示:登記是向住所地的地方法院聲請,不是去戶政事務所,很多人第一步就跑錯地方白跑一趟。
地方法院登記處依非訟事件法第103條備置、對外公開的法定簿冊,登載夫妻財產約定使其取得對抗第三人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是公示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沒登記在夫妻間仍有效,但外人可當作不知道。
夫妻就財產歸屬與管理所訂的書面契約(民法第1007條),可約定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等。
本簿在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載財產制契約以對抗第三人;戶政登記是身分關係,兩者機關與功能不同。
訂書面契約→備齊契約書與財產清冊→向住所地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審查登載→取得對抗效力。
向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登記處(非訟中心)聲請,不是戶政事務所,跑錯機關會白跑。
依非訟事件法第104條,須附夫妻財產制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及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簽約同日即送登記,趁雙方關係良好願意配合,因登記不溯及既往,拖延會留下對抗效力空窗。
沒登記只在夫妻間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後得對抗債權人與交易相對人。
不能。登記不溯及既往,只保護登記之後成立的對抗關係。
| 面向 | 登記前 | 登記後 |
|---|---|---|
| 夫妻之間效力 | 有效(書面簽名即生效) | 有效 |
| 對第三人效力 | 不得對抗,債權人可當作不存在 | 得對抗第三人 |
| 公示狀態 | 私下文件,外人無從查證 | 登載於對外公開簿冊可查 |
| 舉證地位 | 需另行證明對方知情 | 以登記公示為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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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定共同海損之計算確定事件,由船籍港或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三十元。 法人設立登記後,為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或清算終結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三十元;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十五元。
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用語,刪除首句中之「法院」及「登記處」下之「,」等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定共同海損之計算確定事件,由船籍港或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三十元。 法人設立登記後,為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或清算終結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三十元;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十五元。
一、原條文第四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用語,刪除首句中之「法院」及「登記處」下之「,」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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