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02 條規定,夫妻財產制登記之住居所遷出原法院管轄區域時,應辦遷移陳報,配偶任一方即可辦理。
Q · 夫妻財產制登記後搬到別的法院轄區,要做什麼?
要辦遷移陳報,配偶一方帶原登記簿謄本就能辦
依非訟事件法第 102 條,已辦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者,若登記所依據的住所或居所遷出原登記法院的管轄區域,應辦理遷移之陳報。此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辦理時須提出原登記簿謄本。目的在讓登記的管轄基礎與實際住居所一致,避免日後要對抗第三人或被查詢時,因資料與現況不符而生爭議。
你和配偶辦好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以為從此一勞永逸?還有一件後續義務不能忘。如果你們當初登記所依據的住所或居所,搬到了原登記法院的管轄區域以外,這條要求你們去辦理「遷移之陳報」。好消息是,這件事不需要夫妻兩人一起跑,配偶任何一方都可以單獨辦,只要帶上原登記簿的謄本就行。為什麼要陳報?因為財產制登記的管轄是跟著住居所走的,你搬走了卻不報,登記資料就會和實際情況脫節,將來要對抗第三人、或有人來查詢時,可能因為資料對不上而出狀況。
遷移之陳報,指已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的當事人,於登記所依據之住所或居所遷出原登記法院管轄區域後,向法院登記處陳報住居所變動的程序義務。依規定得由配偶任一方提出原登記簿謄本單獨辦理,使登記的管轄基礎與現況相符。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依非訟事件法第 102 條,住居所遷出原登記法院管轄區域應辦遷移陳報。不報會讓登記資料和現況脫節,將來查詢或要對抗第三人時可能因資料不符而生爭議。這份登記平時用不到,但一旦配偶有債務、要靠它隔離財產時,資料越完整越乾淨越好。
不用。依本條第二項,陳報可由配偶之一方為之,只要在陳報時提出原登記簿謄本即可。別因為配偶在外地或時間湊不上就一直拖,一個人帶齊文件就能辦。
核心是原登記簿謄本,這是法定要件;另備個人身分證明及新住居所相關證明文件,向取得管轄的法院登記處辦理。
要辦遷移之陳報。住居所遷出原登記法院管轄區域時,向取得管轄的法院登記處陳報變動,配偶一方持原登記簿謄本即可。
已辦夫妻財產制登記者,住居所遷出原管轄法院區域後,向法院登記處陳報住居所變動的程序義務,使登記管轄與現況相符。
原登記法院製作、記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內容的正式文件謄本,是辦理遷移陳報的法定必備文件。
管轄是跟著當事人住所或居所走的,住居所遷出原法院轄區,管轄基礎即隨之變動,所以才需要陳報。
確認是否遷出原管轄 → 調取原登記簿謄本 → 由配偶一方向管轄法院登記處陳報 → 保留陳報紀錄。
可以。依本條第二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提出原登記簿謄本即可,不必兩人到齊。
核心是原登記簿謄本(法定要件),另備辦理人身分證明與新住居所證明文件。
向取得管轄的法院登記處辦理;管轄隨住居所移動,由新住居所地法院承接。
戶籍遷移在戶政機關辦;夫妻財產制登記的遷移陳報在法院登記處辦,兩者分屬不同程序,辦了戶籍不等於辦了陳報。
| 面向 | 已辦遷移陳報 | 怠於陳報 |
|---|---|---|
| 登記管轄基礎 | 與實際住居所一致 | 與現況脫節 |
| 對抗第三人效力 | 資料完整、舉證較順 | 資料不符時可能受質疑 |
| 辦理人 | 配偶任一方即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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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所定船長寄存貨物事件,由貨物應受領地之法院管轄。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左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五百元者,三元。 二、五百元以上未滿千元者,五元。 三、千元以上未滿五千元者,十元。 四、五千元以上未滿萬元者,十五元。 五、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三十元。 六、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五十元。 七、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百元。 八、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二百元。 九、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三百元。 十、三百萬元以上者,四百元。 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前項標準加徵百分之五十。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變更登記、重為登記或廢止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三十元。
依前條規定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 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三條前段規定,夫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為登記後,住、居所有變更時,應重為登記,甚不便民,爰考量交易安全、便民及未來科技電腦進步等因素,參酌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及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五條之精神修正之。 二、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移列為本條第二項,並參酌本條第一項修正之。但書原定之「認證謄本」,易使人誤為係經公證人認證之謄本,爰將之修正為「原登記簿謄本」,以資明確。
海商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所定船長寄存貨物事件,由貨物應受領地之法院管轄。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左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五百元者,三元。 二、五百元以上未滿千元者,五元。 三、千元以上未滿五千元者,十元。 四、五千元以上未滿萬元者,十五元。 五、萬元以上未滿五萬元者,三十元。 六、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五十元。 七、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百元。 八、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二百元。 九、二百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者,三百元。 十、三百萬元以上者,四百元。 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前項標準加徵百分之五十。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變更登記、重為登記或廢止登記者,每件徵收費用三十元。
一、原條文第四十三條前段規定,夫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為登記後,住、居所有變更時,應重為登記,甚不便民,爰考量交易安全、便民及未來科技電腦進步等因素,參酌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及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五條之精神修正之。 二、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移列為本條第二項,並參酌本條第一項修正之。但書原定之「認證謄本」,易使人誤為係經公證人認證之謄本,爰將之修正為「原登記簿謄本」,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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