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01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由夫妻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不能登記時得由居所地法院管轄。
Q · 夫妻財產制契約要去哪個法院登記?
原則找夫妻住所地法院的登記處辦理
依非訟事件法第 101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原則上由夫妻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管轄;若無法在住所地登記,或主要財產位於居所地,可改由居所地法院管轄;兩者都無法時,才由司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實務上先確認住所地法院再出門,避免跑錯白跑一趟,也才能讓契約登記後對抗第三人。
結婚之後,你和配偶的財產關係其實有個預設值,叫法定財產制。但你們可以用一紙契約改掉它,選擇分別財產制,也就是各管各的,或選擇共同財產制。關鍵在這裡:這個契約光簽沒用,要去法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對方的債主。這條告訴你該去哪個法院辦:原則上是夫妻住所地的法院;如果沒辦法在住所地登記,或主要財產在居所地,可以由居所地的法院管轄;兩者都不行時,由司法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實際辦理的是地方法院的登記處。搞清楚管轄,是你啟動這個資產保護工具的第一步,跑錯法院只會白跑一趟。
非訟事件法第 101 條為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管轄規定,明定該登記原則上由夫妻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住所地不能登記或主要財產在居所地時得由居所地法院管轄,並以司法院所在地法院為最終補充管轄,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用。你們可以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簽訂契約並依本條到法院登記,就能讓財產各自獨立,不影響婚姻關係本身。內行人提示:分別財產制改變的是財產歸屬與債務責任,不是感情或婚姻效力,很多人因為誤以為要離婚才做得到,白白錯過了保護資產的機會。
依本條,原則上由夫妻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住所地不能辦或主要財產在居所地時改由居所地法院,都不行才由司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不是辦不成,而是因為不知道管轄順序跑錯法院,先確認住所地法院再出門,能省下一整趟冤枉路。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article_1 | alt_article_2 |
|---|---|---|---|
| 規範對象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管轄法院(§101) | 登記後住居所遷移之陳報程序(§102) | 財產制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1008) |
| 處理時點 | 首次辦理登記時 | 登記完成後住居所變動時 | 對外主張效力時 |
| 管轄/效果 | 住所地法院優先,居所地、司法院所在地為補充 | 向原登記法院陳報遷移 | 未登記者僅夫妻間有效,不得對抗第三人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宣告破產時,其在特別清算程序之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零八條之一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足見夫妻間就有關夫妻財產所為之其他約定(例如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約定共同財產由夫妻之一方管理是),其訂立變更或廢止,亦應辦理登記,爰修正第一項,以資涵括。 三、中央政府所在地與司法院所在地常為同一地區,爰配合第二條第三項用語,將第二項之「中央政府」四字修正為「司法院」,以求一致。 四、配合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三項。
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宣告破產時,其在特別清算程序之費用,視為破產財團債務。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一、原條文第四十二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零八條之一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約定準用之。」足見夫妻間就有關夫妻財產所為之其他約定(例如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約定共同財產由夫妻之一方管理是),其訂立變更或廢止,亦應辦理登記,爰修正第一項,以資涵括。 三、中央政府所在地與司法院所在地常為同一地區,爰配合第二條第三項用語,將第二項之「中央政府」四字修正為「司法院」,以求一致。 四、配合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