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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第 101 條(契約登記之管轄法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2.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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