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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院台廳一字第 05091 號
要旨
拋棄繼承事件,應依法徵收費用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
全文內容
按拋棄繼承事件屬於非訟事件,法院應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就當事人拋棄繼承之表示,是否符合拋棄繼承之規定,分別為「准予備查」或「駁回」之裁定,前經本院於七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以74院台廳一字第○六七二九號通函各級法院在案。又非訟事件法於七十五年四月三十日經修正公布,就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法院,增訂第七十七條之一。是拋棄繼承事件,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暨本院七十二年十一月四日72院台廳一字第○五八二五號函核定之貴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公證費用提高徵收額數表等規定,徵收費用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