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亦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根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40條的規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的規定,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聲請登記的申請人,同樣適用本規則的規定。然而,根據上述文本中提到的內容,並沒有提及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40條有關。因此,我無法提供關於此條規定的具體解釋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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