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簿冊及有關文件,應書寫明晰,不得潦草、挖補或塗改。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根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8條的規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的簿冊及相關文件在書寫時應該明確清楚,不得草率、修補或塗改。如果有增加或刪除的情況,應該蓋章並記明字數。對於刪除的部分,應該保留字跡,以便辨認。 例如,如果在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的文件中有增加或刪除的情況,必須在該處蓋章並註明增加或刪除的字數。同時,應該保留刪除部分的字跡,以便能夠清楚辨識刪除前的內容。 參考資料: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8條、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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