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10 條(承買人之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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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0條(承買人之辦理登記),土地房屋經法院執行拍賣後,承買人在完成相關稅捐之納付後,還應根據法院核發的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手續。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能夠在拍賣後有效地轉移給承買人。並且,根據最新的臺灣土地法律規定,土地房屋的所有權移轉必須進行登記手續,以確保該所有權變動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例如,某個土地在執行拍賣後被承買人購入,承買人在繳納相應稅捐後,應持著法院發給的移轉證明書去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這樣才能正式將土地的所有權轉移到承買人名下,並獲得土地的相關權益。
- 拍賣名詞
- 完納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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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