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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9執行所得稅款之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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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執行所得稅費款,應依規定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單發給欠稅費人 (即原業主)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9 條,稅捐稽徵機關在接到法院執行所得稅費款時,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單發給欠稅費人,即原業主。這意味著當法院執行所得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需要將款項交付到國庫並開具收據單,收據單則會給欠稅費的原業主作為證明。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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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9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執行所得稅費款,應依規定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單發給欠稅費人 (即原業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