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9 條(執行所得稅款之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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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執行所得稅費款,應依規定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單發給欠稅費人 (即原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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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9 條,稅捐稽徵機關在接到法院執行所得稅費款時,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單發給欠稅費人,即原業主。這意味著當法院執行所得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需要將款項交付到國庫並開具收據單,收據單則會給欠稅費的原業主作為證明。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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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