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8 條(分配金額不足抵繳稅款之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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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分配金額後,如所得不足抵繳稅費款時,其不足抵繳部分,應以法院之分配表為準,依法向納稅義務人催徵,如無效果,再移送法院財務執行處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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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稅捐稽徵機關接到法院的分配金額後,如果收到的金額不足以抵繳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應按照法院的分配表來催徵納稅義務人,如果這樣的催徵沒有效果,則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給法院的財務執行處來執行。這意味著稅務機關必須根據法院的分配表的規定進行催徵,如果納稅義務人拒不支付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將其案件轉給法院的財務執行處進一步執行。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稅款的及時徵收,並確保法院的分配表能夠得到有效執行。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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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