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8 條(分配金額不足抵繳稅款之執行辦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分配金額後,如所得不足抵繳稅費款時,其不足抵繳部分,應以法院之分配表為準,依法向納稅義務人催徵,如無效果,再移送法院財務執行處依法執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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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分配金額後,如所得不足抵繳稅費款時,其不足抵繳部分,應以法院之分配表為準,依法向納稅義務人催徵,如無效果,再移送法院財務執行處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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