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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8分配金額不足抵繳稅款之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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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分配金額後,如所得不足抵繳稅費款時,其不足抵繳部分,應以法院之分配表為準,依法向納稅義務人催徵,如無效果,再移送法院財務執行處依法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稅捐稽徵機關接到法院的分配金額後,如果收到的金額不足以抵繳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應按照法院的分配表來催徵納稅義務人,如果這樣的催徵沒有效果,則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給法院的財務執行處來執行。這意味著稅務機關必須根據法院的分配表的規定進行催徵,如果納稅義務人拒不支付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將其案件轉給法院的財務執行處進一步執行。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稅款的及時徵收,並確保法院的分配表能夠得到有效執行。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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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8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分配金額後,如所得不足抵繳稅費款時,其不足抵繳部分,應以法院之分配表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