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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7 條(土地增值稅之執行聯絡辦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五日內將拍賣價格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應將應徵稅額函復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於接到稅捐稽徵機關復函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於拍賣價款內,優先於一切債權抵押權,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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