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7 條(土地增值稅之執行聯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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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五日內將拍賣價格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應將應徵稅額函復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於接到稅捐稽徵機關復函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於拍賣價款內,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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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執行法院執行拍賣後,應於拍定後五日內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拍賣價格。稅捐稽徵機關在接到法院通知後七日內應將應徵稅額函復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在接到稅捐稽徵機關的復函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假設某債務人的土地被執行法院拍賣,在拍定後五日內,執行法院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拍賣價格作為土地增值稅的基礎。稅捐稽徵機關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函復執行法院應徵稅額。執行法院在接到稅捐稽徵機關的復函後,應優先於其他債權及抵押權,從拍賣價款中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
- 債務人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拍賣名詞
- 債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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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