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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6稅捐稽徵機關就欠稅之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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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於發出欠稅費總額明細表後,至法院實行分配前,如發現債務人 (即原業主) 仍有欠稅費情事,得迅即續送執行法院請求合併參與分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6條,稅捐稽徵機關在發出欠稅費總額明細表後,如果在法院實行分配之前發現債務人(即原業主)仍有欠稅費情況,機關可以立即向執行法院續送請求合併參與分配的請求。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6條 (93.10.29) 根據此條文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在發出欠稅費總額明細表後,至法院實行分配前,如果發現債務人仍有未繳的稅款,可以要求法院合併參與分配。例如,如果某個債務人在執行程序進行期間仍未繳清相關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將這些未繳的稅款納入分配程序中一併處理。這樣可以確保稅款得到優先支付,並避免債務人因為未繳稅款而多次被執行機關執行。

  • 債務人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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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6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發出欠稅費總額明細表後,至法院實行分配前,如發現債務人 (即原業主) 仍有欠稅費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