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6 條(稅捐稽徵機關就欠稅之參與分配)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6條,稅捐稽徵機關在發出欠稅費總額明細表後,如果在法院實行分配之前發現債務人(即原業主)仍有欠稅費情況,機關可以立即向執行法院續送請求合併參與分配的請求。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6條 (93.10.29) 根據此條文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在發出欠稅費總額明細表後,至法院實行分配前,如果發現債務人仍有未繳的稅款,可以要求法院合併參與分配。例如,如果某個債務人在執行程序進行期間仍未繳清相關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將這些未繳的稅款納入分配程序中一併處理。這樣可以確保稅款得到優先支付,並避免債務人因為未繳稅款而多次被執行機關執行。
- 債務人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