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0.29
廢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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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接獲前條通知後,應為以下之處理。
一、對於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如其所有權已經地政事務所登記有案者,地政事務所應即將法院通知登記事項於五日內辦理完竣函復執行法院,如該不動產設有他項權利時,並應將其登記事由及權利人姓名、住址等於復函內一併敘明。
二、如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有權未經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將未辦理登記情形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法院。
三、前二款之復函,均應以副本抄送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四、法院囑辦查封登記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地政事務所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法院於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查封登記。
五、土地經查封登記完竣,因土地重劃、重測、分割、繼承或其他原因而為變更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即函知執行法院。
債務人應納未納之稅捐如為田賦實物者,執行法院於其土地房屋拍定後三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並以副本抄送當地糧政機關以便確定換算價格。糧政機關於接到副本後,應於三日內確定價格,函復執行法院憑以折算應繳金額辦理分配,並以副本抄送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就債務人欠繳田賦徵實及隨賦徵購稻穀獲得分配之金額,應即日交由原經指定之收納倉庫代為購繳實物。
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分配金額後,如所得不足抵繳稅費款時,其不足抵繳部分,應以法院之分配表為準,依法向納稅義務人催徵,如無效果,再移送法院財務執行處依法執行。
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執行所得稅費款,應依規定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單發給欠稅費人 (即原業主)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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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0.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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