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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0.29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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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政事務作業要點開分頁 ›
地政事務所接獲前條通知後,應為以下之處理。 一、對於強制執行不動產,如其所有權已經地政事務所登記有案者,地政事務所應即將法院通知登記事項於五日內辦理完竣函復執行法院,如該不動產設有他項權利時,並應將其登記事由及權利人姓名、住址等於復函內一併敘明。 二、如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有權未經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將未辦理登記情形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法院。 三、前二款之復函,均應以副本抄送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四、法院囑辦查封登記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地政事務所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法院於七日內更正或補正,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查封登記。 五、土地經查封登記完竣,因土地重劃、重測、分割、繼承或其他原因而為變更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即函知執行法院。
4稅捐稽徵機關作業要點開分頁 ›
稅捐稽徵機關接獲本辦法第三條地政事務所函復執行法院之副本後,應查明債務人 (即原業主) 所有應納而未納之各種欠稅及工程受益費,於十日內將欠稅費總額開列明細表函請執行法院准予參與分配,其已移送法院執行者並應於表內註明移案書日期字號,以便併案執行。
5債務人欠繳田賦實物之執行聯繫辦法開分頁 ›
債務人應納未納之稅捐如為田賦實物者,執行法院於其土地房屋拍定後三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並以副本抄送當地糧政機關以便確定換算價格。糧政機關於接到副本後,應於三日內確定價格,函復執行法院憑以折算應繳金額辦理分配,並以副本抄送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就債務人欠繳田賦徵實及隨賦徵購稻穀獲得分配之金額,應即日交由原經指定之收納倉庫代為購繳實物。
11權利移轉證書之內容等開分頁 ›
執行法院發給承買人權利移轉證書時,應以副本抄送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證書內應載明限於發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房屋權利變更登記,並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變更手續。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前項副本到達日起十日內計算原業主在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前就應繳納之稅費款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0.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