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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3 條(地政事務作業要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政事務所接獲前條通知後,應為以下之處理。 一、對於強制執行不動產,如其所有權已經地政事務所登記有案者,地政事務所應即將法院通知登記事項於五日內辦理完竣函復執行法院,如該不動產設有他項權利時,並應將其登記事由及權利人姓名、住址等於復函內一併敘明。 二、如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有權未經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將未辦理登記情形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法院。 三、前二款之復函,均應以副本抄送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四、法院囑辦查封登記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地政事務所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法院於七日內更正或補正,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查封登記。 五、土地經查封登記完竣,因土地重劃、重測、分割、繼承或其他原因而為變更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即函知執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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