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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4 條(稅捐稽徵機關作業要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稅捐稽徵機關接獲本辦法第三條地政事務所函復執行法院之副本後,應查明債務人 (即原業主) 所有應納而未納之各種欠稅及工程受益費,於十日內將欠稅費總額開列明細表函請執行法院准予參與分配,其已移送法院執行者並應於表內註明移案書日期字號,以便併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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