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5 條(債務人欠繳田賦實物之執行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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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應納未納之稅捐如為田賦實物者,執行法院於其土地房屋拍定後三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並以副本抄送當地糧政機關以便確定換算價格。糧政機關於接到副本後,應於三日內確定價格,函復執行法院憑以折算應繳金額辦理分配,並以副本抄送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就債務人欠繳田賦徵實及隨賦徵購稻穀獲得分配之金額,應即日交由原經指定之收納倉庫代為購繳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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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債務人欠繳的稅捐為田賦實物時,執行法院在土地房屋拍定後的三日內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並抄送當地糧政機關副本,以確定換算價格。糧政機關在接收到副本後,應在三日內確定價格,並函復執行法院以折算應繳金額處理分配,同時抄送稅捐稽徵機關副本。 根據財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台財地稅第八五仁○○四三二九七號函解釋,當債務人欠繳的稅捐為田賦徵購稻穀時,稅捐稽徵機關應立即將購繳實物交由原經指定的收納倉庫代為購繳。 例如,如果有一名債務人欠繳田賦實物稅款,執行法院在拍定該債務人的土地後的三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並抄送當地糧政機關副本。糧政機關在接收到副本後應在三日內確定換算價格,並函復執行法院以折算應繳金額處理分配,同時抄送稅捐稽徵機關副本。稅捐稽徵機關則應立即將購繳的稻穀交由原經指定的收納倉庫代為處理。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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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