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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5 條(債務人欠繳田賦實物之執行聯繫辦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應納未納之稅捐如為田賦實物者,執行法院於其土地房屋拍定後三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並以副本抄送當地糧政機關以便確定換算價格。糧政機關於接到副本後,應於三日內確定價格,函復執行法院憑以折算應繳金額辦理分配,並以副本抄送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就債務人欠繳田賦徵實及隨賦徵購稻穀獲得分配之金額,應即日交由原經指定之收納倉庫代為購繳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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