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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2 條(通知地政事務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房屋,開始為強制執行時,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登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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