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 2 條(通知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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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2 條規定,在開始對債務人的土地和房屋進行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通知負責登記該土地或房屋的地政事務所,告知執行的事由。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執行法院和地政事務所之間的聯繫,使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譬如,當執行法院開始對債務人的土地進行強制執行時,應向地政事務所發送通知,告知執行的原因和目的,以便地政事務所能夠依法協助執行法院完成相關的手續。
- 債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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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