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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2通知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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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房屋,開始為強制執行時,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登記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2 條規定,在開始對債務人的土地和房屋進行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通知負責登記該土地或房屋的地政事務所,告知執行的事由。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執行法院和地政事務所之間的聯繫,使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譬如,當執行法院開始對債務人的土地進行強制執行時,應向地政事務所發送通知,告知執行的原因和目的,以便地政事務所能夠依法協助執行法院完成相關的手續。

  • 債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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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2 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房屋,開始為強制執行時,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