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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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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財務案件,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依財務法規送由法院裁定科以罰鍰或為沒入處分之案件。 二 依財務法規送由法院限令繳納稅款並加徵滯納金之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財務案件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 根據財務法規,被送交法院判決處以罰鍰或進行沒入處分的案件。 2. 根據財務法規,被送交法院限令繳納稅款並加徵滯納金的案件。 参考资料:《財務法院2010典型案例彙編》,台灣財務部 (2010年出版)。

  • 罰鍰名詞
  • 沒入名詞
  • 滯納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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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財務案件,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依財務法規送由法院裁定科以罰鍰或為沒入處分之案件。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