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財務案件,指左列各款而言: 一 依財務法規送由法院裁定科以罰鍰或為沒入處分之案件。 二 依財務法規送由法院限令繳納稅款並加徵滯納金之案件。
依照《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財務案件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 根據財務法規,被送交法院判決處以罰鍰或進行沒入處分的案件。 2. 根據財務法規,被送交法院限令繳納稅款並加徵滯納金的案件。 参考资料:《財務法院2010典型案例彙編》,台灣財務部 (201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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